1、因贈與、繼承申請房屋轉(zhuǎn)移登記,贈與或繼承的公證文書記載的成文日期在2012年2月29日以前的,在辦理房屋轉(zhuǎn)移登記時自愿交存;未交存的,以后應按照存量房的有關程序補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房屋轉(zhuǎn)移登記屬于部分繼承和部分...[詳情]

2012年2月29日以前(含本數(shù),下同)作出房屋征收(拆遷)決定的項目,在辦理安置房屋登記發(fā)證時,自愿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未交存的,以后應按照存量房的有關程序補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2012年3月1日以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詳情]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揭牌 新政詳解

青島新聞網(wǎng)2月29日訊 今天上午,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揭牌成立。常務副市長王書堅、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錫君、市政協(xié)副主席宋靜毅參加揭牌儀式并為中心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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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jīng)濟的持續(xù)快速發(fā)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居民個人擁有私有房屋的比例也越來越高。特別是部分存量房屋都逐漸過了保修期,如沒有建立專項維修資金制度...[詳情]

2011年10月20日,青島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2年3月1日...[詳情]

什么是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為什么要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制度?
設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業(yè)主的房屋及其相關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延長房屋的使用壽命。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項住房保障資金,又稱為“房屋養(yǎng)老保險金”。
哪些房屋需要建立房屋維修資金?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商品住宅(包括限價商品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拆遷安置用房等)、商業(yè)用房(包括網(wǎng)點經(jīng)營用房、寫字樓等)以及出售公有住房都應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商品房首期專項維修金交存標準?
依據(jù)《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業(yè)主應當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筑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交存標準:配備電梯的房屋按照建建筑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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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詳情]

第三十五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詳情]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轉(zhuǎn)讓時,業(yè)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詳情]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詳情]

第六條 下列物業(yè)的業(yè)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詳情]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 ...[詳情]

第三十一條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gòu)、業(yè)主委員會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yè)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詳情]

第二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詳情]

第六條 住宅物業(yè)、住宅小區(qū)內(nèi)的非住宅物業(yè)或者住宅小區(qū)外與單幢住宅結(jié)構(gòu)相連的非住宅物業(yè)的業(yè)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詳情]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家和省...[詳情]

第四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建立房屋專項維...[詳情]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物業(yè)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詳情]

第三十一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定期對...[詳情]

第二十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詳情]

第六條 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業(yè)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交存房屋專項...[詳情]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