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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非法拘禁來京上訪人員者被判刑

來源:新華網(wǎng)-- 2013-02-05 17:03:50 字號:TT

  10名非法拘禁來京上訪人員者被判刑

北京王四營鄉(xiāng)雙合村102號院,中間的鐵門處即為“黑監(jiān)獄”。 王星

北京王四營鄉(xiāng)雙合村102號院,中間的鐵門處即為“黑監(jiān)獄”。王星

  新華網(wǎng)北京2月5日電2月5日,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正式對一起非法拘禁來京上訪人員案作出一審判決,王高偉等10人因非法拘禁罪獲刑2年至6個月不等,其中三名未成年被告適用緩刑。

  檢察機關指控稱,王高偉于2012年2月出資承租了北京市朝陽區(qū)王四營鄉(xiāng)的兩個院落,付朝新(另案處理)雇傭了被告人王曉隆、趙俊杰、王壯壯、王世磊、王二飛、盧冬冬等9人看管河南籍上訪人員。2012年4月28日0時許,被告人王高偉、王曉隆、趙俊杰、王壯壯、王世磊、王二飛、盧冬冬將河南籍上訪人員宋某、金某等4人強行開車拉至承租的院落,非法拘禁至4月29日夜間,并將上述人員送回河南省,4人到河南省后又返回北京,向公安機關報案。民警于2012年5月2日將被告人抓獲,并同時將已被非法拘禁2天至6天不等的河南籍上訪人員王某等人解救。

  據(jù)悉,10名被拘禁的上訪人員一并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分別索賠醫(yī)療費、誤工費、生活費、后續(xù)治療費、精神損害賠償?shù)雀黜椊?jīng)濟損失10萬元至61萬元不等。

  案件審理中,10名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7名成年被告人均表示對于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愿意賠償。1名未成年被告人表示愿意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但沒有賠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和另外兩名未成年被告人及代理人以3名未成年人未實施毆打行為為由,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王高偉的親屬代為賠償了3萬元。

  同時,法院根據(jù)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提交的診斷證明等證據(jù)材料查明,10名上訪人員的誤工、交通等損失為1300元至2400元不等。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10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10名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予懲處。10名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且被告人王高偉的親屬代為繳納賠償款在案,故對7名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分別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3名未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對于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法院認為10名被告人對其犯罪行為給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失費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故不予支持;原告金某、桑某要求賠償醫(yī)療費,但相關證據(jù)不能證實與本案有因果關系,故不予支持;賈某等5人要求賠償醫(yī)療費但是未提供相應證據(jù),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交通費數(shù)額過高,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依法判決;關于通訊費、生活費、手機損失費等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故不予支持;關于食宿費,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5名原告提出后續(xù)治療費請求,但未提供醫(yī)療證據(jù)或鑒定結論,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

  最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王高偉有期徒刑2年,王曉隆、趙俊杰有期徒刑1年4個月,王壯壯、王世磊有期徒刑1年2個月,王二飛、盧冬冬有期徒刑1年;犯罪時未成年的3名被告人,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另外2人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均被適用緩刑。

  2012年12月2日,北京某媒體刊發(fā)了題為“北京首次判決外地截訪人員”的報道,引發(fā)網(wǎng)絡輿論高度關注,后北京相關部門否認系列案件已宣判。此案于5日正式宣判。

  記者注意到,10名被告人均為河南省禹州市農(nóng)民,年齡在17歲到32歲不等,其中3名被告人犯罪時尚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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