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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立案庭法官一到年底就“休假”或“出差”,當事人或律師只好知難而退。(向春 圖) 立案難,年底立案更難。記者隨機了解十多個基層法院,發(fā)現(xiàn)普遍存在立案難甚至不立案情況。 法院既想通過結案率提高審判效率,又希望力求消除其弊端,一些改革措施看似“科學”,最后仍滑向對數(shù)字的崇拜和追求,陷入“GDP式”怪圈。 司法是嚴重依賴于法官內心判斷的職業(yè)領域,僅僅依賴于外部管 “年底”提前到了 每個法院都有自己的一本“日歷”。 徐偉覺得自己變成了一個“專職找茬者”。他是北京某區(qū)法院立案庭法官,但一到年底,他的工作就不再是立案,而是“擋差”——想方設法把案件拒之門外,“能不立,就不立”。 在法院內部,立案庭本是一個“清閑”部門,類似醫(yī)院的“掛號室”。徐偉的工作也并不復雜,只需對材料作初步審查,將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應予受理的案件按不同類型分給不同的審判庭審理即可。 不過,10月之后,各審判庭庭長就陸續(xù)到立案庭打招呼,“案子太多,忙不過來,把嚴點兒。” 這并不是徐偉所在法院的獨有現(xiàn)象。每年離年終還有一兩個月時間,全國各地法院就不約而同地限制收案。法院系統(tǒng)內部稱之為“掛小號”。 一年一度“年終立案難”,已持續(xù)多年,其背后主導因素,是法院系統(tǒng)內部追求年終結案率。 結案率,即結案數(shù)與收案數(shù)的比例,作為法院內部評價審判工作的主要指標,已沿用幾十年。年終結案率被認為可最直觀說明全年審判任務的完成情況。 法院系統(tǒng)通常在每年12月20日統(tǒng)計全年的收案數(shù)和結案數(shù),并計算出當年的結案率。法院往往提前一個多月控制立案,減少作為分母的收案數(shù),且避免新立案件來不及審結。 于是,一近年終,全國同喊立案難。 今年,有些地方法院的“年底”比往年來得更早。 剛過完“十一”,河南律師徐大富去鄭州某區(qū)級法院立案被告知,10月8日是今年立案的最后一天。律師尹富強去河北某法院辦案,也被告知從10月起不再受理案件。 尹富強打聽獲知,河北那家法院早早停止收案,是因為今年要沖擊99%的結案率,“如果10月份還立案,可能就完不成”。 河南一些法院10月8日起就不再立案,原因是該省今年的“年終結案期”提前到11月10日。相應的,年終立案難也提前一個月到來。 民訴法規(guī)定,法院如果不立案,必須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但現(xiàn)實中,法院不立案只是口頭答復。有些案件等待兩個月后,就超過了訴訟時效,但沒有書面裁定,當事人無法向法院追責。 逼出來的“被動違法” 能勸撤就勸撤,不勸撤就想辦法調,輕易不出判。 偌大的立案庭空空蕩蕩。記者最近在北京的幾個基層法院看到,十來個立案窗口一般只開兩三個,有的只派一名法官當班。每天立案排號的數(shù)量被嚴格控制,來立案的人非常少。 徐偉所在的法院地處首都北京,不能公開宣稱不立案。于是,他變成了“找茬者”,比如法律規(guī)定立案需有“明確的被告”,僅僅提供姓名、住址和電話還不夠,他會要求當事人拿出被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他還會說,“證據(jù)不足,補齊再來”。 按照民訴法規(guī)定,立案審查是“形式審查”,只要符合“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和管轄范圍”等四項“形式要件”,法院就應當受理。 立案庭法官徐偉的所為,有些已屬“實質審查”——證據(jù)是否充分,有無法律依據(jù)等等,這些本應由審判法官審理調查。 “有時我覺得我已不是在審查能否立案,而是在幫原告考慮能否勝訴?!毙靷フf。他曾因放過一個“形式審查沒有問題”的案子進入審判庭,審判法官認為證據(jù)不足有可能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向立案庭庭長投訴他“把關不嚴”。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判駁”后,當事人可以上訴,案件很可能被上級法院發(fā)回重審,不僅將影響結案率,還影響“案件發(fā)改率”。徐偉因此被庭長一頓痛斥,“你嫌審判庭的事還不夠多嗎?” “實在無可挑剔”,法院則采取“收案不立案”,或“收案立次年案號”等辦法避開年終計算結案率。 除了“找茬”,徐偉有時還得變身調解員。他所在的立案庭,專門成立了三人調解小組。法院正在試行訴前調解,即不立案,先組織調解,若調解成功,再補辦立案手續(xù)。如此一來,既可緩解立案壓力,又可提高調撤率,“一箭雙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