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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南京8月26日電 (申冉) “南京房產證加名征契稅屬于地方政府稅收行為,短期來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國范圍內推行類似政策”國稅總局25日接受媒體采訪,就房產證加名征稅一事做了如上表述。26日,記者專訪稅務和法律方面專家,有專家解釋: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地方政府既沒有權力出臺新稅種,解釋權也不歸地方。而地稅部門征收房產證加名契稅從法理來說無錯誤?!?/p> 近日,“南京首征夫妻婚前房產加 昨日,國稅總局給出媒體回應:“南京房產證加名征契稅,屬于地方政府稅收行為,短期來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國范圍內推行類似政策?!贝搜砸怀?,地方稅務部門成為眾矢之的。 記者就此采訪南京財經大學財政與稅務學院的稅務專家,楊撫生教授。 她的解釋為: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作為全國最高稅務機關的國家稅務總局不僅擁有執(zhí)法權,而且還具有相應的授權立法權,可依法擬訂和執(zhí)行國家的稅收法律、法令、法規(guī),制定和執(zhí)行實施細則及稅收行政規(guī)章,提議稅種的開征和停征、稅目的增減、稅率的調整。地方政府既沒有權力出臺新稅種,解釋權也不歸地方。 此外,楊撫生教授解釋,稅法并未因為婚姻法新解釋出臺增加新的征收條目或解釋?;橐龇ㄐ陆忉尦雠_后,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產權分明,婚后房產加名自然會產生產權變更問題,自動觸及原有的產權變更契稅規(guī)定。她認為,稅務部門征收“婚前房產產權更名契稅”從法理上來說屬于合法行為。 多年從事婚姻訴訟的張磊律師在采訪中則反對了這一說法:其實婚前財產早就不會因為結婚而自動轉為共同財產,根據(jù)2001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十九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于稅務部門此次做法,張磊表示質疑:婚姻法新解釋出臺前,稅務部門并沒有按照法規(guī)收取該項契稅,如今突然又公事公辦起來,是否合理需等待有關部門作出官方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