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顯光,1965年出生,小學二年文化,捕前住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qū)紅房委十一組,1985年曾因扒竊被勞動教養(yǎng)3年。他制造了震驚全國的“1·18”案,被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爆炸罪、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圖為第一次受審時的張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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