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天氣 | 百寶箱
半島網聞 > 正文

小伙偷車逃竄致1死4傷 被判死緩罰款50萬(圖)

來源:青島早報-- 2012-05-19 07:30:48 字號:TT

  從洗車店偷走一輛奧迪A6L轎車后,20歲平度小伙李朋超在沒有駕駛證和任何駕駛經驗的情況下瘋狂逃竄,接連與5輛車相撞后,沖上路邊公交車候車廳,撞上5名等車市民,導致1人死亡4人受傷。昨天,青島市中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李朋超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盜竊罪,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50萬元,同時需向五方受害人及家屬賠償經濟損失135萬元。

  回放&

gt;>>

  偷車逃竄致1死4傷

  去年1月14日17時許,李朋超行至香港中路一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附近一小型停車場時,看見一輛奧迪A6L轎車去洗車,司機離開時沒關車門,也沒拔車鑰匙,李朋超趁洗車工不注意,鉆進轎車內發(fā)動汽車逃離現場。李朋超在明知自己無機動車駕駛證、無任何駕駛機動車經驗的情況下,駕車沿香港路自西向東行駛。途中,在青島大學體育館附近先后與一輛中華轎車、一輛現代轎車相撞,但并沒有停車,繼續(xù)逃竄行駛至嶗山路匯海山莊附近,與董某某駕駛的福特轎車相撞。之后,李朋超又快速行至嶗山區(qū)嶗山路前?;▓@小區(qū)東側公交車站附近,沖上候車廳,將正在車站候車的耿某某撞死,另有4人被撞傷。

  隨后,李朋超繼續(xù)駕車行至青島第五啤酒廠丁字路口處,先后與一輛面包車、一輛轎車相撞后,將車開到了沙子口一銀行院內躲藏。最后,李朋超被市民董某某駕車堵在院內,被及時趕到的民警當場抓獲。

  庭審>>>

  事發(fā)前發(fā)燒七八天?

  庭審階段,李朋超曾表示,自己已經不記得發(fā)生了什么事情,甚至對事發(fā)時他是否到洗車店偷車、是否開車逃跑、是否撞人等都不記得。“我原來在臺東八路一家鐵板燒店里打工,出事前發(fā)燒燒了七八天,老板讓同事把我送回去休息,等我醒來時已經在看守所里了?!崩钆蟪谕ド险f,自己當時燒糊涂了,不知道發(fā)生了什么事。

  李朋超自稱,自己去過住處旁的一個小診所看過病,沒有病歷,后來進了看守所,由管教帶他去海慈醫(yī)院看病,打了10多天吊瓶。他的辯護律師則在庭審中提出,李朋超撞人主觀上是因為駕車逃跑,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行為不應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定為重大交通肇事罪。同時,因李朋超之前沒有犯罪前科,辯護人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賠償>>>

  肇事車主該不該賠?

  李朋超盜竊車輛后逃竄過程中,不僅連撞多輛車,而且導致1死4傷,死者耿某某家屬及其他4名受害人要求法院對李朋超從重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158萬余元。

  除了要求李朋超和保險公司賠償外,4名傷者認為為肇事車洗車的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負有保管義務的車輛看管不嚴、存在明顯過錯;董某某的車輛被肇事車撞擊后,駕車追逐李朋超,以及青島公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站牌、站點設置不當,均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對本案的發(fā)生負有責任,應判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

  判處死緩罰金5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朋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取他人的機動車行為構成盜竊罪。李朋超盜車后,明知自己沒有準駕證件、無任何駕駛經驗,仍在交通高峰期駕車快速穿行于車輛和人群相對密集的市區(qū)街道,在逃跑過程中造成多起車損事故后,不僅沒有立即停車報警等候處理,還駕駛車輛在繁華市區(qū)人群密集的道路上高速行駛,主觀上明知會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客觀上不顧他人攔阻,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最終導致1死4傷的嚴重后果,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對李朋超所提出的他在案發(fā)時發(fā)高燒致精神異常的說法,法院在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后,認為李朋超案發(fā)時無明顯精神病癥狀、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因此這項辯解理由不予采納。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項罪名判處李朋超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50萬元。

  【答辯】

  洗車公司:

  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稱,他們公司不具備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不應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幾方受害人主張公司對肇事車輛 “看管不嚴”、“看管不力”,進而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公交公司:

  青島公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出,公司既不是站牌站點的管理人,也不是共同致害人,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中負有賠償責任的人,而且涉案的前?;▓@站點站牌的設置不存在任何違背《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情形,受害人認為涉案站點存在安全隱患沒有事實依據。此外,李朋超故意犯罪導致的危害后果與站牌站點設置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沒有因果關系。為證實自己的說法,公交集團有限公司提交了青島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合同、青島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關于開通380路公交線路的批復文件等證據。

  肇事車主:

  肇事的奧迪A6L轎車車主招某某對自己被告上法庭顯得十分委屈,他表示自己將車放在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洗車過程中,將車輛控制權交予洗車店,在洗車過程中車輛被李朋超盜走,隨后實施了侵權行為,李朋超是直接侵權人,應當獨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車主不應對自己不掌控運行的車輛造成的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追車司機:

  李朋超在肇事逃逸過程中,董某某的車也被撞,而且一直在追蹤李朋超駕駛的奧迪A6L轎車,最終協助警方將李朋超成功抓獲。

  董某某提出,他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實施違法行為,自己追車的行為與發(fā)生本案的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不構成侵權?!拔乙彩沁@個案子的受害人?!倍衬痴f,他在李朋超逃逸過程中也遭受了財產損失,而且最終協助抓捕李朋超的行為,已經被青島市嶗山區(q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應當得到正面認可,而不是指責和追究。

  肇事者一人承擔賠償責任

  【認定】

  對民事賠償部分,因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青島公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招某某和董某某不具備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法院駁回了對他們的民事賠償請求。李朋超個人向五方受害人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35萬元,涉案的奧迪車在被盜搶期間肇事,應當由其交強險承保公司在交強險總賠償責任限額(即12.2萬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在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向李朋超追償。

分享到:
-

-

相關閱讀青島新聞

我要評論 提取評論...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青島新聞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