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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現(xiàn)場警車路過不施救 官方稱要出差辦案

來源:大河網(wǎng)-- 2012-05-18 16:42:19 字號:TT

車禍現(xiàn)場 網(wǎng)友供圖

????溫縣警方對涉事民警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另一涉事協(xié)警被辭退

????5月16日早晨7時27分,網(wǎng)友“淡忘天涯”在鐵血網(wǎng)發(fā)帖稱:“昨天中午12時20分,從山西回家途經(jīng)焦作市郊區(qū),看到路邊兩輛電動車相撞。駕車二人女性血留(流)不止,男性口吐鮮血……一輛警車經(jīng)過,我們使勁招手將其攔停。警車上2人下車聽了我的求助后,竟然說我們是溫縣的,不是焦作市

的……”昨日,溫縣警方做出回應:對涉事民警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涉事協(xié)警予以辭退。

????【爆料】

????車禍現(xiàn)場 溫縣警車路過不施救

????昨日下午,記者來到“淡忘天涯”爆料的車禍地點,該地位于S306公路焦作市中站區(qū)許衡墓前。據(jù)許衡墓一位看門的老人回憶,5月15日出事時,他遠遠看到一輛小面包警車跑過事故現(xiàn)場,在西邊有十來米處停了停,后來又走了。

????昨日,溫縣公安局一負責人告訴記者,帖子中所指警車上的兩人身份查明,是溫縣公安局刑警三中隊民警周彬和溫縣公安局刑警三中隊協(xié)警周國偉。2012年5月14日上午,為了辦理一起特大網(wǎng)絡詐騙案赴外省出差手續(xù),二人去了焦作市公安局技偵支隊。中午12時25分許,二人駕豫H-3316警車,回溫縣途中行至焦作市中站區(qū)新園路西段時,看見路邊有人招手攔車,就停下了車。下車后,周彬發(fā)現(xiàn)是兩輛電動車相撞,一男一女兩名傷者躺在地上。周彬經(jīng)詢問現(xiàn)場圍觀群眾確認已打110報警和120救護后,又現(xiàn)場觀察兩名傷者肢體反應明顯,加上要立即到廣東出差辦案,便對攔車人說“我們是溫縣的,還有任務!”就上車離去。

????【回應】

????身份查明 涉事二人一記大過一辭退

????該負責人稱,5月15日當天,溫縣公安局紀檢、督察部門成立聯(lián)合調查組,對涉事民警采取停止執(zhí)行職務的措施進行調查。16日,溫縣公安局紀檢、督察部門根據(jù)初步調查情況,對涉事民警周彬采取禁閉措施。

????5月17日14時,溫縣公安局黨委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認為在該事件中,周彬作為人民警察,沒有積極履行法定義務,未對危難群眾進行救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第十一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做出了對周彬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周國偉予以辭退的決定。并決定從即日起在全局展開為期二十天的紀律作風整頓教育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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