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口頭說好一個月500元,沒簽合同,干了50多天后辭職,老板卻以“沒經(jīng)批準私自離職”為由,只給了打工者222元。勞動部門解釋,不簽合同單位違法在先,不得隨意克扣工人工資。
日前,外地來的打工妹曹文燕找到本報,說自己9月4日應(yīng)聘到市場三路一家洗浴中心干
收銀員,沒有簽勞動合同,就是起初口頭說好每月工資500元,在發(fā)工資前,她提前支取了150元,而到10月26日辭職走的時候,老板只發(fā)了72元,共計222元。曹文燕說,“我因為老家有事,提前十多天就交了辭職申請了,他卻以沒批申請為由扣我錢。”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guān)人員告訴記者,沒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照樣受《勞動法》的保護。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違反了《勞動法》有關(guān)規(guī)定,因此,用人單位違法在先,勞動者可隨時與之解除勞動關(guān)系,只要勞動事實存在,用人單位就不得以扣工資等手段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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