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guī)范學前教育機構的收費,《條例(草案)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八條對幼兒園的收費標準以及財務管理進行了規(guī)范。第四十八條提出“公辦的幼兒園和早期教養(yǎng)指導機構收費標準按照政府核定的標準執(zhí)行;普惠性民辦的幼兒園收費標準按照政府指導價執(zhí)行;其他民辦的幼兒園和早期教養(yǎng)指導機構根據成本確定收費標準,報價格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提出 “幼兒園應當按月或者按學期收取保
從目前學前教育的發(fā)展現狀來看,學前教育已經不僅僅是3-6歲的幼兒園教育,對0-3歲嬰幼兒的早期教育已成為學前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徐劍波表示,目前對0-3歲嬰幼兒實施早期教育的親子園、早教中心等機構已經非常多,如果不加以規(guī)范,不利于學前教育的健康發(fā)展。為此《條例(草案)》第二條提出“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對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即《條例(草案)》的適用范圍既包括0-3歲嬰幼兒的早期教養(yǎng),也包括了3-6歲幼兒的保育和教育。
《條例(草案)》第十七條提出,“設立學前教育機構,舉辦者應當向擬舉辦地的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在十日內核發(fā)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學前教育機構?!?/p>
如果這些條款內容獲得立法通過,就意味著任何單位或個人開辦早教機構必須首選取得教育行政部門的許可。對于目前存在的部分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許可證的學前教育機構,《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明確了補辦時限,提出“本條例實施前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門許可的幼兒園、早期教養(yǎng)指導機構,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到所在地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
針對當前幼兒園保育和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條例(草案)》第三十條明確表示幼兒園不得 “以集中授課方式提前教授小學內容,或者舉辦興趣班、特長班和實驗班為名進行各種提前學習和強化訓練活動”;不得“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幼兒人身安全與身心健康的建筑、設施及環(huán)境中開展保育教育活動;不得“要求家長統(tǒng)一購買各種幼兒教材、讀物和教輔材料”;不得“組織幼兒參加商業(yè)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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