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市政公用局獲悉,今冬明春供熱已進入倒計時,目前供熱各項工作已全面展開。為方便廣大用戶用熱,市市政公用局昨日就市民關心的供熱問題進行了解答。
關于青島市采暖期時間如何規(guī)定?
《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規(guī)定采暖期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供熱單位應當在采暖期開始前五日進行試供熱,做好調試、排氣等工作(城陽區(qū)、黃島區(qū)及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確定采暖期)。同時,采暖期內用
對于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申請集中供熱有何規(guī)定?
新建住宅申請用熱戶數(shù)達到單元總戶數(shù)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供熱。根據(jù)《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規(guī)定,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提前七日通知用戶。用戶根據(jù)相關供熱單位通知的充水試壓時間,在充水試壓期間,用戶家中應留人看守。如果發(fā)現(xiàn)室內供熱設施有漏水等異常情況,可立即撥打供熱單位公布的供熱站(換熱站)服務和維修電話,由供熱單位進行維修。
據(jù)介紹,對于居民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申請的時間問題,居民用戶應當在每年的四月十五日至十月十日期間,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辦理手續(xù)。申請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當以戶為單位提出。恢復用熱時一次性繳納手續(xù)費50元。
如果用戶認為供熱溫度不達標并提出退費,退費的標準是什么?
經測定,確認被測房間供熱溫度不達標,屬于供熱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guī)定標準。在供熱溫度達標之前的期間,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shù)。對室溫不合格的天數(shù),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一)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還熱費的20%;(二)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三)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因用戶遮蔽散熱器、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等原因,致使供熱質量不達標和造成相關損失的,責任由用戶承擔。退費應以供用熱雙方簽字的測溫記錄或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測溫記錄為依據(jù)。
目前我市居民采暖用熱價格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積。另外,根據(jù)物價部門有關規(guī)定,對裝有散熱器并用熱的閣樓、地下室等有《房地產權證》的按照房地產權屬檔案載明的使用面積作為計費面積;沒有權屬證明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積的50%計算計費面積。
市市政公用局強調,為了更加方便快捷地為用戶提供服務,請廣大居民用戶務必保管好各供熱單位發(fā)放的便民卡或公布的供熱站(換熱站)維修、服務電話,以便在用熱期間出現(xiàn)漏水等問題時撥打以上電話。
據(jù)介紹,我市各供熱單位將通過設立投訴受理機構,公開供熱投訴服務電話,安排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守。供熱單位接到用戶投訴后,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一)對供熱設施漏水的投訴,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一小時內到達現(xiàn)場搶修;(二)對供熱溫度等有關供熱質量的投訴,在采暖期開始后的十日內,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五小時內到達現(xiàn)場處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時間,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兩小時內到達現(xiàn)場處理。(記者 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