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興8號非緬甸軍雇傭船只
庭審中嫌疑人依萊稱,他認為遇襲的玉興8號就是曾被雇傭清剿糯康犯罪集團的船只。但據(jù)媒體了解,玉興8號和受雇船只船型差異很大。對此,聶濤稱,玉興8號確實不是緬甸軍雇傭的船只。糯康犯罪集團之所以報復中國船只,不僅是雇傭中國船只問題,還因為他們認為這兩艘船不交保護費。“他選擇目標可以說有點錯誤,但他針對中國船只的報復沒有錯?!?/p>
庭審焦點
公訴人建
從嚴懲處糯康等3人
公訴意見書稱,被告人糯康、??怠ふ_、依萊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其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數(shù)罪并罰。鑒于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所犯罪行極其嚴重,建議法庭對三被告人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扎西卡、扎波作為犯罪集團的成員,在其參與的二0一一年十月五日的犯罪中,積極實施武裝劫持中國船只并槍殺中國船員的犯罪行為,是主犯,在參與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綁架中國公民的犯罪中,控制、綁架中國船員,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扎拖波在其參與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綜上所述,建議法庭根據(jù)庭審查明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對糯康等六被告人做出罰當其罪的判決。
糯康律師
糯康不應數(shù)罪并罰
昨天,糯康的辯護律師林麗宣讀了辯護意見,林麗認為,糯康集團屬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應該嚴格界定被害人的罪行,罰當其罪。
她認為糯康在糯康集團中,權力有所下放。她說在桑康的多次供述中,都表示現(xiàn)在糯康在集團中只負責對大方向把握。在“10·5”案中,對兩艘中國船如何報復,報復到什么程度,糯康并沒有完全進行細致的規(guī)劃。她認為泰國的不法軍人在糯康集團犯罪嫌疑人乘快艇離開后,也向兩艘中國船射擊,在未明確的情況下,中國船員有的也有可能死于泰國不法軍人槍下。
同時她認為在“10·5”案中,運輸毒品和劫持船員都是為了報復中國船只。運輸毒品是為了栽贓,劫持船只是為了實施殺害。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有牽連關系,所以應該按牽連犯,從一重罪,而不是數(shù)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