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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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十年
離婚這么大的事我竟不知情
2010年9月20日,宋雅紅將杜雙華告到了海淀法院。但在開庭時,杜雙華提交了一份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10年前的判決,判決中赫然寫著:由于女方“居無定所,查無下落”,法院于4月28日判決雙方離婚,將北京的一套住房及一輛桑塔納轎車判給了宋雅紅,兩個兒子判給了杜雙華,撫養(yǎng)費用由杜雙華自理。
對此,宋雅紅
由于這份衡水中院的判決,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既然衡水中院的判決已將兩人的婚姻關(guān)系解除,宋雅紅再就離婚提起訴訟沒有法律依據(jù),因此裁定駁回宋雅紅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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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錯誤
判決中當(dāng)事人姓名年齡全寫錯
對于這份突然出現(xiàn)的衡水中院的離婚判決書,宋雅紅表示,她沒有到庭應(yīng)訴,沒有收到起訴書,甚至連開庭傳票也沒見過,判決書更是聞所未聞,自始至終她都不知情。此后,她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在市一中院審理過程中,宋雅紅的律師陳旭指出了衡水中院涉案判決中有多處錯誤,包括錯將宋雅紅的名字寫為“宋雅宏”;沒有被告宋雅紅的身份證號、出生日期;杜雙華長子、次子的生日全部寫錯;公告開庭日期與實際日期不符等。
陳旭律師說,在解除身份關(guān)系的離婚訴訟中,法院出現(xiàn)這樣的錯誤,說明法院根本沒有見到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和用以證明婚姻關(guān)系的結(jié)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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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啟審理
北京不等河北出結(jié)果先“了斷”
據(jù)陳旭律師介紹,對于這份存在多個疑點的判決,當(dāng)年審理此案的兩名法官作出民事裁定書稱,那份離婚判決書文字上有筆誤,應(yīng)予補正。河北衡水中院院長也簽發(fā)了一份民事裁定書,稱“該判決書確有錯誤,應(yīng)予再審,并裁定此案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在宋雅紅提出上訴后,因河北衡水已對10年前的離婚案提起再審,因此北京一中院對此案裁定中止審理?!标愋裾f,一中院于去年做出了中止審理的決定,等待河北的再審結(jié)果出來后再做定奪。
直到前些天,陳旭才接到通知,法官告知他此案將恢復(fù)審理,并要求他來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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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
不涉百億財產(chǎn)只收50元訴訟費
昨天上午,杜雙華和宋雅紅均未出庭,而是委托律師應(yīng)訴。此案的審理未對媒體開放。法官告訴記者,此次僅限于管轄權(quán)審理,訴訟費也只收了50元,不會涉及數(shù)百億的財產(chǎn)分割爭議。
經(jīng)過審理,一中院認為,杜雙華早在2001年就在衡水中院起訴與宋雅紅離婚,衡水中院于2001年4月28日判決雙方離婚,2010年11月4日又裁定對該案進行再審,現(xiàn)在正在審理過程中。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宋雅紅另行選擇在北京法院起訴與杜雙華離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故一中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海淀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
庭外追訪
兩次駁回意義大不同
宣判后,陳旭律師告訴記者,這次駁回,在他意料之中,“因為法院不可能無休止地等下去”。
陳旭律師說,雖然再次被駁回,但是二審法院和一審法院駁回的理由完全不同。二審法院是以“宋雅紅另行選擇在北京法院起訴與杜雙華離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為由駁回,這里面不涉及任何實質(zhì)性的內(nèi)容。而一審法院是以“雙方身份關(guān)系已經(jīng)由衡水中院判決,宋雅紅在此提起離婚訴訟,于法無據(jù)”為由駁回,這份裁定等于認同了離婚的身份。
陳旭律師表示,一中院的裁定意味著,宋雅紅在河北再審案件中,以及以后主張權(quán)利時有了身份上的保證,她依然可以通過其他救濟途徑解決問題。
昨天下午,記者聯(lián)系了宋雅紅女士,她表示已經(jīng)得知案件被駁回,對于這一結(jié)果,她很平靜,并稱對河北衡水再審案件非常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