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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婦敲詐副局長判5年 官員至今未受任何處分

來源:人民網(wǎng)-- 2012-08-09 16:03:21 字號:TT

  《敲詐深圳海關緝私局副局長 女子被判五年》追蹤

  廣西籍女子高某玉被控對深圳海關緝私局前副局長李某東進行敲詐勒索,判有期徒刑五年。一審判決后,高某玉不服,上訴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據(jù)悉,2011年1月初,李某東在向警方報案前,以身體健康問題從深圳海關緝私局副局長位置上提前退休,并未因包養(yǎng)情人受到任何處分。

  副局長被情婦敲詐33.3萬元

  一審和

二審查明的事實顯示,被告高某玉,1982年出生,廣西人,事發(fā)前系深圳市福田區(qū)金中環(huán)大廈678會所營銷經(jīng)理。2008年6月,高某玉結識了時任深圳海關緝私局副局長的李某東,并開始交往。2009年7月兩人分手。

  分手后,高某玉多次聯(lián)系上李某東及其妻子,稱要找到媒體披露其包二奶的行為,以及向海關紀委檢舉揭發(fā)。根據(jù)法院審理查明的內(nèi)容顯示,李某東在與高某玉分手之后,一共向高某玉支付了共計38.3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其中5萬元屬于分手費,是李某東自愿支付。其他33.3萬元則屬于高某玉敲詐勒索所得。一審判決后,高某玉不服,認為這些費用是李某東怕其包養(yǎng)二奶的行為遭到曝光,而給其的封口費。

  二審法院認為,向有關機關檢舉揭發(fā)違法犯罪事實,屬于公民的權利。但是本案系上訴人以要檢舉揭發(fā)為威脅手段,逼迫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上訴人的目的在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海關調(diào)查兩月仍無結果

  本案一審時,高某玉的辯護律師還指稱,從2008年6月到2009年7月高某玉被包養(yǎng)期間,她的銀行賬戶上共存入813762 .80元現(xiàn)金,以上現(xiàn)金均是李某東給的包養(yǎng)費用。此外,高某玉在購買衣服、手提包、娛樂等開支達50萬元以上,均由李某東另行支付。

  據(jù)悉,僅《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就顯示,公務員有包養(yǎng)情人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但記者獲悉,此事中,李某東并未受到任何處分。其于2011年1月初,以健康原因申請辭去緝私局副局長職務,并申請?zhí)崆巴诵?。最終得到批準。

  深圳海關此前通報稱,高某玉此前確實曾向海關舉報李某東包養(yǎng)情人一事,但此后又三次找到海關,稱要撤回舉報,深圳市海關因此未再調(diào)查李某東。今年5月18日,見報后,深圳海關紀檢部門稱啟動對李某東的調(diào)查。不過,昨日,深圳海關仍表示,對李某東的調(diào)查仍在進行中,尚沒有結果。

  此前,高某玉的辯護律師就提出,李某東斥巨資包養(yǎng)情婦,其花費與其收入不成比,理應由檢察機關介入調(diào)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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