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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下貸款 銀行15年不追債被判喪失債權

來源:大河網-- 2012-07-02 17:24:50 字號:TT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貸款通則》規(guī)定,銀行對不良借款有追償和起訴的權利。然而,南陽市宛城區(qū)農行,對借出的一筆本息10多萬元巨款,竟長達15年不行使追要權,導致債權和抵押權因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而喪失。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借款擔保人不還錢反而還將農行告上法庭,請求法庭判決確認銀行的債權消滅,并返還其抵押的《房權證》。

  昨日,記者從南陽市中級法院獲悉,該院終審判

決宛城區(qū)農行敗訴,銀行的債權及抵押權被判滅失,抵押的房權證被判返還給擔保人,銀行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法律專家則稱,宛城區(qū)農行相關責任人涉嫌瀆職。

  抵押借款8萬銀行15年不要賬

  1996年11月18日,南陽市光芒霓虹燈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霓虹燈廣告)向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宛城區(qū)支行(以下簡稱為宛城區(qū)農行)借款8萬元整,到期日期為1997年5月18日。

  當日,南陽市民馬志剛與宛城區(qū)農行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書》:“馬志剛為保證霓虹燈廣告與農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債務履行,自愿以其合法的房產作為抵押物為借款方提供債務擔保,”并在南陽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

  1997年11月10日,宛城區(qū)農行向霓虹燈廣告送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單》,要求霓虹燈廣告歸還借款,霓虹燈廣告負責人簽收。

  催款通知書發(fā)出后,借款人霓虹燈廣告未歸還分文,擔保人馬志剛也未代為償還,而作為債權人的宛城區(qū)農行在以后長達15年中也從未向借款人追要。

  不還款反告銀行索要抵押《房權證》

  借款到期后,馬志剛找宛城區(qū)農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產證,由于這筆借款沒有歸還,其退證要求遭到農行的拒絕。

  2011年11月20日,馬志剛一紙訴狀將宛城區(qū)農行告到了南陽市宛城區(qū)法院,請求法庭依法確認自己在農行的該筆借款的保證責任免除,并返還自己抵押了15年的《房權證》。

  法庭立案后,宛城區(qū)農行辯稱:借款人未還款,抵押物當然不能解除,更不應歸還,況且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應保護,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2012年1月27日,宛城區(qū)法院公開審理后認為:霓虹燈廣告向被告宛城農行所借的8萬元借款已于1997年5月18日到期,距今已有15年之久。被告對借款人主債權早已超過訴訟時效,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被告亦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兩年內行使抵押權,被告怠于行使其權利。原告所訴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還認為,被告宛城區(qū)農行辯稱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已喪失勝訴權,因原告所訴是排除其物權上的妨害,不涉及債權,不適用我國民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故對此辯稱不予采信。一審原告馬志剛勝訴。

  二審銀行敗訴被判退證

  宛城區(qū)農行不服,認為一審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的法律判決既要考慮法律效果也要考慮打造誠信社會效果,應保護國家銀信資金的安全,請求南陽市中級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馬志剛的無理訴求。

  南陽市中級法院終審審理后認為,上訴人宛城區(qū)農行在案外人霓虹燈廣告的借款期限屆滿后,僅于1997年11月10日進行了催收,其后在長達10余年未再主張債權,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的規(guī)定,上訴人已喪失了主債權的訴訟時效。

  我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guī)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睋?,上訴人的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宛城區(qū)農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南陽市中級法院遂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仍由上訴人宛城區(qū)農行負擔?!?/p>

  ■釋法

  為啥敗訴?主債權訴訟時效喪失

  法官馮心霞說,一般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guī)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就本案來說,銀行方面長達15年不主張自己的債權,喪失了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所以敗訴。

  為啥長期不追債?相關人員涉嫌瀆職

  河南梅溪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賈天濤說,這筆本金8萬元借款,至今長達15年未還,加上利息、罰息總金額可能達到近20萬元,也就是說宛城區(qū)農行給國家人為性地造成了這一重大損失。銀行的錢是國家的錢,這個損失不能不讓人痛心。宛城區(qū)農行長期不追債,原因耐人尋味!

  賈天濤說,宛城區(qū)農行在這一案件中的相關責任人,已涉嫌構成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的瀆職罪,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依法應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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