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第二次再審屬程序錯誤
2011年7月29日,興鑫礦業(yè)訴張超、黃菊紅股權糾紛一案,六盤水市中院作出了(2010)黔六中民二再終字第2號判決書(下稱“第二次再審判決書”)。該判決完全推翻了此前該案一次再審、兩次發(fā)回重審、歷時八年的五次判決。
法學泰斗、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王家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姚輝,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永軍等專家從法律角度對此案進行了分析,并出具了《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
第二次再審屬嚴重程序錯誤
針對2009年7月26日六盤水市中院作出第一次再審《民事判決書》,案外人向原審法院六盤水市中院申請再審,該院決定立案再審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其后,該院又改為以“院長發(fā)現(xiàn)”程序啟動第二次再審,但此程序同樣也是違法程序。因此,本案不應由六盤水市中院重新提起再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78條、第17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guī)定,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方式有四種:一是本院的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指令再審的。三是當事人或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四是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再審的。
結合本案來看,本案不存在第二、第四種情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guī)定,申請再審人向原審法院堅持申請再審的,原法院應該告知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而本案就是案外人直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所以六盤水市中院不應受理。
六盤水市中院卻以“案外人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福安煤礦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再審條件”為由,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作出(2010)黔六中民二再終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其本院的(2009)黔六中民二終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立案再審。這屬于嚴重的程序錯誤。
在當事人興鑫礦業(yè)書面提出六盤水市中院上述違規(guī)之后,六盤水市中院又做出(2010)黔六中民二再終字2-1號《民事裁定書》中稱,“本院(2010)黔六中民二再終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存在以下筆誤:應為‘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該案件決定再審’,誤寫成‘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六盤水市福安煤礦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再審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誤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六盤水市中院改為以“院長發(fā)現(xiàn)”程序啟動第二次再審,但此程序同樣也是違法程序。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關于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fā)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第4條規(guī)定,六盤水市中院院長發(fā)現(xiàn)本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再審裁判(2009)黔六中民二終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確有錯誤依法必須改判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請示上一級人民法院即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并附全部案卷。貴州省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提審,也可以指令與六盤水市中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審。
裁定書“筆誤”說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2010年9月6日,六盤水市中院作出的(2010)黔六中民二再終字第2-1號《民事裁定書》,所謂“筆誤”說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六盤水中院(2010)黔六中民二再終字2-1號《民事裁定書》稱,“本院(2010)黔六中民二再終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存在以下筆誤:應為‘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該案件決定再審’,誤寫成‘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六盤水市福安煤礦 的 再 審 申 請 符 合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再 審 條 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誤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p>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筆誤是指法律文書的誤寫、誤算、訴訟費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所謂“筆誤”是指因疏忽而寫了錯字。而在六盤水市中院(2010)黔六中民二再終字2-1號《民事裁定書》中,“筆誤”是對原決定再審裁定書的理由及適用法律等實質要件進行更改,已不屬于筆誤的范疇。因此,六盤水市中院(2010)黔六中民二再終字2-1號《民事裁定書》中關于“筆誤”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jù)。
“第二次再審判決書”嚴重違法
“第二次再審判決書”表面上未增加新的當事人,但審理內容中卻增加了新的當事人,即以“合法”形式掩蓋“不合法”實質。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民事再審案件的當事人應為原審案件的當事人。”但是,“第二次再審判決書”毫無疑問地在該案中增加了一個新的當事人,即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qū)桑村鎮(zhèn)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3條規(guī)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發(fā)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追加的當事人。而“第二次再審判決書”將案外人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qū)桑村鎮(zhèn)人民政府認定為煤礦的所有權人,則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qū)桑村鎮(zhèn)人民政府屬于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再審(二審)法院并未進行調解,就應當依法發(fā)回重審,但再審(二審)法院卻徑直作出了判決,嚴重違法。
“第二次再審判決書”將該案訟爭八年的權益,“認定”給了一個既不是案件合法當事人、又未在該案中提出過任何訴求的“隱蔽”當事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于再審審理范圍?!倍暗诙卧賹徟袥Q書”在增加了新的當事人后,最后將案件中的該項權益判歸這個新的當事人所有。其審理內容完全超出了該案原審的審理范圍。
在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為:判決《合伙入股協(xié)議》無效,確認原鐘山區(qū)第六煤礦的全部產權屬興鑫礦業(yè)所有;判令張超、黃菊紅將原鐘山區(qū)第六煤礦的全部產權返還興鑫礦業(yè)。
但“第二次再審判決書”的主文卻為:一、撤銷本院(2009)黔六中民二終字第1號民事判決及鐘山區(qū)人民法院(2008)黔鐘民一初字第28號判決;二、由張超、黃菊紅于本判決發(fā)生效力后十日內賠償六盤水市興鑫礦業(yè)有限公司人民幣319.3萬元;三、駁回六盤水市興鑫礦業(y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可見,“第二次再審判決書”明顯超出原告訴請范圍,是又一個嚴重的常識性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