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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宋軍涉嫌貪污案再次開庭 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宋軍因涉嫌貪污于2009年7月被抓,檢方以貪污、受賄、妨害作證三宗罪對其提起公訴。 2011年10月9日,該案再次開庭審理。檢方指控其用貪污的600余萬美元在各地大肆買房,僅北京就購房27套。法庭上,宋軍表示不認罪。 國企副總突然落馬 宋軍現(xiàn)年 據(jù)了解,宋軍于2001年調任青遠公司擔任副總,此前他是中遠集團總公司紀委書記。來到青遠公司后,宋軍成為第一副總,分管陸上產業(yè),包括除航運以外的船員、船舶修理、房地產開發(fā)等21家附屬公司。正在宋軍事業(yè)風生水起之際,2009年5月15日,青島市四方區(qū)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決定對他刑事拘留。兩個月后,宋軍在北京海淀區(qū)的家中被警方抓獲,一名被寄予厚望正值事業(yè)上升期的年輕干部,就此落馬。 兩次開庭自稱無罪 據(jù)檢方指控,2007年4月至9月,宋軍分4次將貪污款中的605萬美元取出,隨后和江蘇商人陳某兌換成人民幣,用于炒股、買房、買車、裝修等。截至案發(fā)前,宋軍在北京、天津、青島購買房產多達37套,僅位于北京石景山區(qū)的萬達廣場就置業(yè)25套。今年4月,此案在青島市中院開庭審理。10月9日,青島市中院繼續(xù)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宋軍表示不認罪,辯護律師宣東也為他做了無罪辯護。(記者 趙黎) 買房幫熟人理財?為自己置業(yè)? 對于檢方的每一項指控,宋軍都能自圓其說。他的各種各樣的“朋友”,在檢方的指控中出演了各種各樣的“角色”。而據(jù)宋軍說,他每一步行動都是應朋友之邀、幫公司做事。 檢方調查,這些房產開始都是在宋軍的母親和弟弟名下。實際就是用宋軍的貪污款購買的。直到2009年1月,才陸續(xù)轉移到陳某名下。李某和陳某的理財協(xié)議是補寫的,目的是讓宋軍逃避法律制裁。宋軍及其辯護律師認為,這些房產是李某幫助陳某理財時,借用母親和弟弟的名義購買。只是答應事后給他們一些收益。據(jù)指控,宋軍涉貪的巨款大部分被其用作購買房產,涉案共37套房產。而宋軍說,這些房產并非都是他的產業(yè),是幫朋友陳某理財。宋軍說,陳某下海經商后,看中了自己在投資理財領域的能力,想請自己幫助理財。但是作為國企副總,自己不便出面,就介紹了好友李某。雙方見面后,陳某決定請李某幫忙投資。 2007年4月底,李某收到第一筆理財款為2240萬人民幣,并將這筆錢投資炒股,但收益平平。宋軍建議李某投資房地產,于是李某用這筆錢在青島和天津各購買了一套住房,在北京順義區(qū)購買了一套別墅。后來,李某的賬戶上又陸續(xù)進了2380萬人民幣。李某在筆錄中稱,他還是用這些錢買了房子,其中在天津購房3套,在順義區(qū)又購買別墅1套,在石景山的萬達廣場則購房25套。 相關新聞 幫公家賣船?為自己貪財? 檢方認為,宋軍在任期間,同意并操作匯泉公司與鄧某合作,共同投資買賣、租賃3艘貨船,而后將這些投資款、賣船利潤、保證金等共計1180余萬美元私自存放在鄧某的一個香港匯理銀行的公司賬戶中。 宋軍及其辯護律師稱,匯泉公司支付的只是租船保證金,作為名義股東沒有收益分配權,宋軍無法貪污公司賬戶上的美元。 宋軍說,2006年初,鄧某提出想和他任董事長的匯泉公司共同投資,在巴拿馬組建公司,從事船只買賣,而后再將船出租給匯泉公司使用。 宋軍稱,他咨詢專業(yè)人士意見時被告知,因有政策規(guī)定,原則上不允許境內企業(yè)向境外未建立外匯關系的國家和地區(qū)設立公司,特殊情況需要得到商務部的審批。 而鄧某說,匯泉公司可做名義股東。隨后,宋軍簽字同意合作,按規(guī)定匯泉占50%的名義股東,不參股,沒有經營管理權,不獲得股東利益。 匯泉公司轉給鄧某120萬美元作為租賃保證金。加上這筆錢鄧某給付了船只的首付款260萬美元,宋軍作為名義股東匯泉公司的董事長在擔保協(xié)議上簽了字。 2008年,船只行市看漲,鄧某將自己手里的三艘船賣掉,并按照協(xié)議給付匯泉公司違約金等款項。 幫朋友借款?為貪款變現(xiàn)? 檢方認為,這些錢都是宋軍貪污的美元,由陳某幫其兌換成人民幣,指控其貪污的600余萬美元,扣除欠款,正好是陳某兌換給宋軍的2380萬人民幣。 宋軍及其辯護律師認為,這筆錢是幫陳某借來的美元,目的是讓陳某購買青島遠洋大廈的部分產業(yè)。作為回報,陳某兩次購買了青遠大廈的房產。 江蘇商人陳某,原是江蘇丹陽市委要員的秘書,和青遠公司有過應酬往來,因此結識了青遠副總宋軍。 2006年,陳某辭職經商。他的證言顯示,2006年底,他想投資江蘇淮安某縣級市的一個項目,但對方要求外資,于是他想問問宋軍,能否幫忙借點美元。 當時,宋軍分管的青島遠洋大廈也在尋求資金。宋軍供述說,自己想讓陳某投點資,于是答應幫他借美元。 宋軍說,基于這種想法,他找到鄧某,請他借點美元給陳某救急,并約定利息為4%。 2007年4月底,宋軍轉給陳某290萬美元。隨后,他又多次給陳某轉錢,約定利息都是4%。陳某也給鄧某寫了借條。 相關鏈接 被控涉貪等三宗罪 貪污罪 起訴書稱,2006年 10月至2008年6月,宋軍利用擔任青遠副總等職務便利,和一名臺商鄧某共同投資買賣租賃船舶,貪污公款高達606.5萬美元。 受賄罪 宋軍被控在合伙購買船舶期間,向鄧某索要凈利潤的20%用于處理關系。鄧某同意后,將100萬美元匯入宋軍指定的賬戶。宋軍案偵辦時間長達一年半,去年11月,青島市檢察院以涉嫌貪污、受賄、妨害作證三宗罪對宋軍提起公訴。 妨害作證罪 檢方指出,2008年至2009年6月,宋軍為避免貪污、受賄被發(fā)現(xiàn),與鄧某等人串通,致使對方在接受檢察機關詢問、訊問期間,按照與他事先商議的內容,隱瞞事實真相,向檢方提供虛假證言,給檢方立案偵查宋軍的貪污犯罪制造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