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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家住李滄區(qū)灣頭村的陳先生在李滄區(qū)瑞金路一商場購買了3850元的實木地板用于裝修房屋。但當剩余的地板到商家退貨時,對方以降價促銷商品為由拒絕退貨。 陳先生告訴記者,購買時他按照商家的要求與商場簽訂了地板買賣合同,并且一次性付款。安裝完畢后,陳先生家里還剩余270元的地板。昨天,陳先生拿著這些地板去該商場退貨時,被商場服務員拒絕了,理由是“降價商品概不退貨”。商場服務員拿出當時與陳先生簽訂的地板買賣合同說:“你仔細看好,合同上明明寫著‘實木地板未拆箱按原價退貨,已拆箱地板按原價的50%退貨,輔料按原價退貨,降價或處理商品概不退貨?!阗徺I的是我們商場的降價商品,因此只能賣不能退。 ”陳先生找到該商場的任經理,“購買時你們明明說買多了沒關系,剩下的可以拿回來退,現(xiàn)在為什么不行了?”任經理表示,商場的退貨規(guī)定是不包括降價和處理商品的,以合同為準,不能退。 李滄工商執(zhí)法人員指出,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通知、聲明、店堂告示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否則其內容無效。該商場的降價或處理商品概不退貨的告示,違反了公平原則,是其單方規(guī)定的霸王條款。該商場單方規(guī)定“降價或處理商品概不退貨”的條款,是一種不平等的格式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工商執(zhí)法人員對商場負責人任經理講解了相關的合同法規(guī)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并當場指出商場的不當之處,隨后,責令該商場為陳先生按原價退掉了地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