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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立法程序,既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保障,其本身也是民主的重要載體。 改革開放新時期,中國立法者在抓緊制定相關法律的同時,始終孜孜以求,努力建立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法程序,不斷提高立法工作本身的民主“含量”,使民主的光輝照耀法律草案審議、修改、表決的全過程—— 審議是立法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20世紀80年代初以前,法律一般是一審通過。1983年3月,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的一條規(guī)定在常委會會議上引起激烈爭論,導致草案未能在當次會議上交付表決。 這一“意外事件”成了中國立法者完善審議程序的契機—— 開始于1981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起草步伐加快。1987年,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表決通過,不僅明確了法律草案的具體審議程序,還原則建立了“兩審制”的立法制度。 ?。保梗梗改辏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此后審議法律草案一般實行三審制;2年后通過的立法法把立法工作本身納入法制化軌道,正式確立了法律草案“三審制”。 從此以后,法律草案大多經過三次審議才交付表決,一些爭議較大的草案甚至需要進行四審、五審甚至更多次的審議。 “贊成2799票,反對52票,棄權37票,通過!”2007年3月,社會上曾經激烈爭議的物權法獲得高票通過。前后歷時5年、總共審議8次——針對物權立法中意見紛紜的重大問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始終以各種方式聽取各方意見,從常委會到全國人代會,不斷刷新我國法律草案審議次數的紀錄,生動展示出中國立法過程中的民主含量…… 分歧重大的立法項目,有通過凝聚共識闖關成功者,也有分歧難以消弭折戟沉沙者—— ?。玻埃埃材辏冈拢玻橙眨珖舜蟪N瘯h廳。每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案頭,都擺著一份罕見的文件——關于終止審議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法草案的書面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