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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問責從“風暴”走向常態(tài) 各級問責辦法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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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10-01-27 15:07:13 人民日報海外版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考問官員民生意識

    官員問責,問的是什么?

    在國家行政學院開設了一門“黨政干部問責制”課程的楊小軍,對于問責制的建設進程長期關注。他分析說,從中央到地方的問責規(guī)定和文件,最關注的領域是兩個:一是安全生產,二是群體性事件。這兩個領域也是問責事件發(fā)生頻率較高的領域,如三鹿奶粉事件、襄汾潰壩事件、云南孟連事件和貴州甕安事件等。

    “有意思的是,最早的領導干部問責事件,就是在安全生產領域,那就是1979年的渤海二號沉船事件,當時被問責的領導干部甚至包括國務院領導等?!睏钚≤娬f。

    楊小軍同時說,在各級問責文件中,有關民生問題的內容得到了格外關注。

    比如在廣州市的問責暫行辦法中,第二章第九條中將民生事項作為一種問責行為類型專門列出,還列舉出了5種典型的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規(guī)定“對涉及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不及時解決,或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能夠解決而不及時解決”等情況發(fā)生時,黨政領導干部將被問責。在山東臨沂,政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使群眾合法權益受損,或者出現工作作風粗暴,服務態(tài)度生硬等群眾反映強烈的行為,都將被問責。

    在此背景下,許多官員因為民生事件被問責“下課”。比如去年8月4日,因內蒙古赤峰自來水污染事件,赤峰市建設委員會黨組書記被免職,建委主任及副主任被提名免職。去年12月8日,湖南湘鄉(xiāng)教育局黨委副書記、局長朱清華對校園踩踏事故負有領導責任被免職。

    楊小軍說,其實,無論是安全生產還是群體性事件等,都是事關民生、事關黨和政府形象的問題。問責制對民生問題的格外關注,說明這一制度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更加注重群眾利益,是民生、民主和吏治的結合。

    問責制度化“水到渠成”

    南京市紀委負責人在解釋當地問責辦法出臺背景時表示,當前,經濟形勢嚴峻,建設任務繁重,更加需要全市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強化責任意識,積極履行職責。

    楊小軍說,其實,近年來黨和政府出臺的規(guī)范制約官員施政行政行為的制度性規(guī)定并不少,1995年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便已引入了“責令辭職”,此后黨政領導干部各相關條例中頻現“問責”字樣。國務院2007年發(fā)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導致人民生命財產或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損失問責的各種事由、責任形式和問責程序進行了詳細、具體的規(guī)定。

    但是,這些規(guī)定在制度化、規(guī)范化方面,還存在較大缺陷,處分與問責的界限也不夠清楚,加上實踐中隨意性較大,難以應對越來越復雜的實踐需求。因此,過去一年中問責文件密集出臺,制度化建設方面取得明顯成績,在楊小軍看來是“水到渠成”。

    楊小軍同時說,在過去一年中,通過一個又一個的事件處理,責任人被問責已成為百姓和官員眼中的常態(tài)預期和普遍事實,問責制取得了實際效果。

    不過,楊小軍同時表示,當前,問責制雖然基本制度已經成形,但在一些非基本方面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和探索。例如,問責對象的科學界定標準問題,其中涉及問責哪一級哪一個領導干部,是問黨委領導干部之責還是問行政領導干部之責?又例如,問責主體問題,除了上級問責下級以外,是否應當適當引入公眾參與問責?再例如,問責之責的性質問題,是政治責任、法律責任、行政責任還是道義責任?在政治性質問責的背景下,被問責領導干部復出是否應當被更加嚴格地限制,在程序上是否更加公開透明等?!斑@些都需要在進一步的實踐和探索中予以完善?!睏钚≤娬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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