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縣縣委原常委、常務副縣長徐長春,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51萬元。昨日,市二中法院對該案公開宣判,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徐長春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0萬元,其所得贓款依法予以追繳。而在此前受審時,徐長春承認所有指控收受“好處費”的事實,但他一直辯稱:“我只收錢,但沒有幫忙?!边€說是孝子給孝子送錢。(2009年11月21日人民網(wǎng)轉自《重慶晚報》) ????見過貪的,沒見過這 ????為官清廉、執(zhí)政為民,應該是黨員領導干部的第一操守和第一準則。但是,總有一些官員,不甘清貧、不肯為民,而是貪之當頭、私之為先,利用手中的權力大搞權錢交易、大肆收受賄賂,卻不以為恥反以為榮,不認為是犯罪,還心安理得、心存僥幸、心懷鬼胎,找各種借口來為自己辯解,找各種工具來當“遮羞布”和“擋箭牌”。 ????我國《刑法》第385條第1款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根據(jù)以上的法律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到,一個人只要符合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要求,并且實施了利用職權或者職業(yè)的便利條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就可以構成受賄罪。正因受賄罪有“為他們謀取利益”這一要件,一些貪官便將“沒有幫忙”、“沒有辦事”當作一塊“遮羞布”了。 ????但是,現(xiàn)實中真的會有人心甘情愿地送人錢,而不需要對方辦事、幫忙、關照的嗎?恐怕除了此人錢太多燒的或者此人是個癡子、傻子、瘋子,否則絕不可能。因為官員手中有權,而那些巴結領導的人、送禮給領導的人,看中的正是其手中的權力,雖然表面上并沒有進行直接的“權錢交換”,但是,放長線釣大魚、舍不得孩子套不著狼,當是很多巴結之人、行賄之徒的慣用伎倆。 ????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至2009年5月期間,開縣建委職工肖某(另案處理)為感謝徐長春在其承接開縣中學房建工程、開縣水務集團管網(wǎng)工程、開縣新城建設開發(fā)公司人行道硬化工程及調動其侄兒工作等方面的“關照”,先后7次送給徐長春現(xiàn)金共計40萬元。2002年至2004年間,重慶某建設集團公司副總經(jīng)理王某為請求徐長春在其承包開縣水泥廠工程時幫忙,先后兩次送給徐長春現(xiàn)金共計11萬元。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徐稱自己收錢是事實,但沒有為行賄人辦事,收錢完全是“朋友”間的禮尚往來。徐長春稱,“肖某和我弟弟是好朋友。當我弟弟在2000年患癌癥時,肖積極為我兄弟聯(lián)系醫(yī)院;弟弟在北京去世,肖又趕到北京,親自為我弟弟穿壽衣……”肖某的這些行為令他感動,兩人結下深厚的友誼。徐長春承認自己收了肖某的錢,但沒有為肖辦事。而對于王某,徐辯解說,“王某對其母親很有孝心,而我在開縣也是有名的孝子,因此我倆成了好朋友。我收了王某的11萬元現(xiàn)金,但同樣沒為其謀利?!比欢瑱z察機關出示的證據(jù)稱,徐長春以前的供述、肖某和王某以及一些業(yè)主單位的負責人均證實,徐長春曾給一些單位的負責人“打招呼”,希望把其單位的工程交給肖某或王某做。 ????因此,徐長春所狡辯的“沒辦事”,純粹是自欺欺人的無稽之談,是典型的偷換觀念和無端抵賴。雖然在收了錢時可能確實沒有直接“辦事”、立即“辦事”,但是事后通過“打招呼”,利用權力的影響給對方“照顧”,就不是“辦事”?這樣的謊話,恐怕只能騙那些不懂事的三歲小孩。而至于徐長春所說的因“孝”拿錢不是受賄,就更加站不住腳了。 ????孝,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貪官也可能是孝子,這很正常。但是,因為別人也是孝子,就可以拿別人的錢,認為孝子給孝子送錢,就不是受賄,恐怕是對孝理、孝道、孝文化的最大誤解和褻瀆。孝是無價的,是不能拿金錢來丈量的。子女對父母的孝心,不是體現(xiàn)在給父母多少錢上,而是體現(xiàn)在那份發(fā)自內心的一份敬重和感恩。盡孝之人,最講究的是一個善、一份真、一種純。一旦懷有了骯臟的思想、不良的動機,則失去了孝的本意、失去了孝的真諦,這樣的人,其實根本不配做一個孝子,更不配在那兒談孝論道。 ????徐長春在辯解中,反復提到了自己拿別人錢財是正常的“禮尚往來”和朋友之間的正常交往。但是,因為在這種交往中,隱藏著權和錢之間的交易和公與私的博弈,所以,就很不正常,也很危險了。因此,加強對領導干部權力運行的監(jiān)督和監(jiān)管,教育黨員干部要遠離“小兄弟”,要謹慎交友,交好友,就顯得尤為重要和必要。 ????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對于貪官而言,再美的“遮羞布”,也掩蓋不了受賄的本質、犯罪的事實, 法律相信證據(jù),不相信美麗的謊言。撕開“遮羞布”,看到的只有骯臟的思想和靈魂。玩火者必自焚,伸手者必被捉,這才是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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