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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警察打死人案宣判 一主犯被判無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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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 2009-06-12 14:16:05 新華網(wǎng)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哈爾濱警察打死人案一名主犯被判無期(圖)

被告人從右至左為齊新、劉力男、 楊森。

????受社會廣泛關(guān)注的齊新、劉力男、楊森故意傷害案,經(jīng)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后,于12日宣判。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時許,被告人齊新(捕前系哈爾濱鐵路公安局直屬公安處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劉力男(捕前系哈爾濱鐵路公安局信息指揮中心民警),被害人李鑫宇(哈爾濱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民警)、王金剛(哈爾濱市

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等人與被告人楊森(與被害人林松嶺系大學(xué)同學(xué))、被害人林松嶺等人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門前,因楊森認為李鑫宇駕車速度過快表示不滿,雙方發(fā)生口角。沖突中,楊森首先動手毆打李鑫宇、王金剛致二人輕傷,又與林松嶺毆打齊新,致齊新輕微傷。林松嶺逃離時,齊新、劉力男追趕,并對摔倒在地的林松嶺拳打腳踢,造成林松嶺死亡。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齊新、劉力男、楊森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均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齊新、劉力男共同傷害致死林松嶺,均系主犯,犯罪情節(jié)惡劣,后果特別嚴重。鑒于齊新、劉力男是在楊森首先毆打他人并致二人受傷,齊新本人又被楊森、林松嶺毆打致傷后,實施傷害林松嶺的行為,應(yīng)酌情從輕處罰。劉力男案發(fā)后向司法機關(guān)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構(gòu)成自首。楊森首先毆打齊新等人,對本案的發(fā)生負有重要責(zé)任。據(jù)此,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齊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判處劉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二人共同賠償被害人林松嶺家屬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34534元。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楊森有期徒刑三年,賠償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剛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7245.11元。(記者 梁書斌 曹霽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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