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向媒體闡明新個稅法的有關問題,這可以視作新個稅法實施之前的又一次熱身。這位負責人可謂緊扣新個稅法是否體現(xiàn)了公平與公正的原則這一主題。但通讀全文,總給人欲說還羞、言猶未盡之感。
對于為什么不采取更為公正的以家庭為納稅單位,該負責人回應可算客觀。他首先承認
個稅采用“夫妻聯(lián)合申報”、“家庭申報”的征稅方式更為公平、合理,但強調了稅制、法律環(huán)境與客觀技術的制約,變相承認我國的征管技術手段與個人所得稅制滯后于先進國家。
與個稅征收技術手段滯后相對照的現(xiàn)實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繁復,導致征收成本高企。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分類稅制,除對工資薪金所得規(guī)定了費用扣除標準外,還對勞務報酬、財產(chǎn)租賃、特許權使用費等一些所得項目分別規(guī)定了費用扣除標準,這意味著政府對于城鎮(zhèn)居民的每項所得都要分類監(jiān)管征收。并且,我國個稅采取的是九級累進制,人為加重了稅收成本。一方面是征收手段跟不上,另一方面卻人為地使個稅征收復雜化,以致稅收部門人手眾多,其征收的低效可想而知。為何稅務部門遲遲不進行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體制改革,令人費解。
稅務部門是否應該給公眾一個明確的說法,而不是反復用技術條件不具備來“搪塞”納稅人。
對于社會反響最強烈的“個稅來自于工薪階層所得比例為65%”的問題,該負責人作出澄清。他強調,工薪占比65%的說法不準確,從2002年到2004年,來自工資和薪金的所得項目個稅收入,三年平均為50.93%,這一比例與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和居民收入構成及水平是吻合的。我們注意到,這三年工薪占比呈逐年上漲趨勢;其次,從這一數(shù)據(jù)中,我們無法從中解讀出在工薪階層中,高低收入階層所占比例的區(qū)別,以及其他的個稅收入來源。
在上月《財經(jīng)》雜志訪談中,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稅收研究室主任、此次個稅改革專家團成員之一的孫鋼先生也提出,每年的政府預算報告只公布一個個稅總數(shù),但是這些收入是什么結構?工薪所得繳納的個稅,來自5%-45%各稅率檔次分別有多少人交?各交了多少?一概沒有,不是政府不想公布,問題是這些數(shù)據(jù)拿不出來。
基于孫鋼先生的身份,我們愿意相信這些話的可信性。此次發(fā)言人公布了全國年工資收入2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占工薪項目納稅人比例,繳納稅款占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收入的數(shù)據(jù),以及北京市2004年年工薪收入的一組數(shù)據(jù),我們應該為稅務部門數(shù)據(jù)意識的提高鼓掌。但這遠遠不夠,對于個稅這樣一個關系所有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課題,如果我們的稅務機關在決定有關政策時,缺乏確實可信的詳細數(shù)據(jù),后果不問可知。
另一方面,工薪階層中固然收入有高下之分,但民眾更關心的是某些階層工資單外的灰色收入,該負責人避而不提,有偷換高收入者與灰色收入者概念之嫌。
國家稅務總局的解答意猶未盡,固然有數(shù)據(jù)難得等客觀因素,是否也有為某些攫取灰色利益的階層遮掩之嫌?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問題是,公民繳稅是為了購買政府提供的公共產(chǎn)品和公共服務,在個稅收入占GDP比重高得異乎尋常的情況下,政府如何以納稅的義務與權利來厘清公民與國家的關系?這倒真不是稅務部門所能回答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