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申請貸款,是以已簽訂購房合同作為前提的,而購房款的支付方式作為購房合同的必要條款,購售雙方需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
如果貸款申請未獲批準,用貸款支付剩余購房款的約定就無法實現(xiàn)。購售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約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只是效力待定條款,是以銀行
(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貸款為成立要件。如未批準貸款申請,購售雙方約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就成了無效條款。如因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未批準貸款申請,造成購房者逾期支付購房款,因約定的付款條款無效,所以購房者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此時,購售雙方可簽訂補充協(xié)議,對付款方式重新做出約定。如雙方無法達成新的協(xié)議,因原付款方式無效,造成購房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均可解除購房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因購房者提交虛假身份證明以及收入證明材料等原因,導致未批準貸款的,購房者雖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如因此造成雙方解除合同的,開發(fā)商可向購房者要求一定的損失賠償。
另需說明的是,如因購房者未及時提交貸款申請材料造成逾期付款的,購房者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處理。本版圖文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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