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為,職工若提前一月辭職就是履行法律義務,單位如不辦理應承擔責任 小謝在我市一家銀行工作,由于工作習慣與單位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不適應,他悄悄地聯(lián)系了另一家單位,打算年后跳槽。聽說辭職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他便于9月1日向單位遞
交了辭職信?墒鞘屡c愿違,小謝的手續(xù)因部門領導故意拖延而遲遲未辦好,以至于小謝沒有退工也走不了。近日,他向有關部門咨詢:現(xiàn)在還需要繼續(xù)出勤嗎? 有關部門專家認為,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小謝9月30日后就可以不再出勤了。因為他已履行了員工辭職所要求的法定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員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注意,此處所說的“通知”僅是單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擔心領導會不批準之類的問題,而且與手續(xù)辦理與否也沒有任何關系。辦理退工手續(xù)是用人單位為離開企業(yè)的員工應盡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xù),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小謝提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也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