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的女兒今年11歲,參加作文比賽獲二等獎。一次,劉某到書店買書時,發(fā)現(xiàn)一本《小學(xué)生優(yōu)秀作文選》中選用了其女兒的那篇獲獎作文。劉某找到該書編者,提出應(yīng)給女兒支付稿酬,但該編者卻稱劉某女兒是未成年人,不能夠享有著作權(quán)。 法律專家認為,劉某的女兒已11歲,屬于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我國法律對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限制只在民事法律行為范圍之內(nèi),而不包括事實行為。著作權(quán)的取得是一種典型的事實行為,不論作者年齡大小,只要其作品完成,就依法享有著作權(quán)。因此,未成年人也享有著作權(quán),該編者未經(jīng)同意擅自使用劉某女兒的作品且未支付稿酬,侵犯了其女兒的著作權(quán)。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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