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京報》刊發(fā)社論《檢查治療性病慎用“強制”》,認為對賣淫嫖娼人員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和治療的規(guī)定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治要求,涉嫌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對此筆者有商榷意見。
首先,有關對賣淫嫖娼人員強制性病檢查和治療的規(guī)定并非江蘇省公安廳首創(chuàng),早在199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
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就明確規(guī)定,“對賣淫、嫖娼的,一律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毙l(wèi)生部、公安部也曾聯合發(fā)布《關于對賣淫嫖娼人員強制進行性病檢查治療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衛(wèi)生、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強制性病檢查、治療工作。此次江蘇省公安廳的規(guī)定應當說是對法律的進一步確認和細化。而從我國人民警察法、治安處罰條例等法律規(guī)定來看,公安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guī)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辦案人員可以依法對違法嫌疑人采取必要的檢查措施。因此,這一規(guī)定并未違反國家法律。
其次,這一規(guī)定是加強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fā)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wèi)生的需要。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已將艾滋病、淋病、梅毒等嚴重性病列入乙類傳染病范圍。有關人員應當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yī)療機構的調查、檢驗、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當然,有關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目前,我國性病、艾滋病傳播形勢比較嚴峻,而賣淫嫖娼人員是性病傳播的高危人群,在依法保障其相關權利的前提下,對其強制進行性病檢查、治療,是控制性病蔓延,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一項重要措施。
再次,如果賣淫嫖娼行為涉嫌構成傳播性病罪,行為人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對此也有規(guī)定。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不同處理決定,對于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或者部門。如果對賣淫嫖娼者不準許采用強制檢查性病的方法,則刑法有關傳播性病罪的條文有可能流于虛置,這將不利于有力打擊賣淫嫖娼行為。墨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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