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我在車上睡著后被割了包,找有關部門卻置之不理,我想討個說法!弊蛱,市民楊女士打電話訴說遭遇。
據楊女士介紹,10日中午,她乘車從即墨回青,坐在車上睡著了,等她一覺醒來后,卻發(fā)現自己的包被劃了個洞,里面的錢包被偷走。她急忙找到司機和售票員
,他們讓她趕快報案。據介紹,當行駛到即墨城南附近時,上來四五個青年,他們也不顧及車廂里的擁擠,一個勁朝里鉆,見楊女士睡熟后,就站在她的身邊不動了,直到仙家寨下車。
楊女士到站后才去報案,由于事發(fā)地不在青島,警方建議她到事發(fā)地報案,她只好又到即墨報了案,然后找到運輸部門,卻沒有什么結果。楊女士認為,當時車輛不超載的話,不會出現這個情況,二是在車輛滿員的情況下,應提醒一下乘客,這兩樣他們都沒有做到,屬失職行為。
山東卓國立律師事務所劉建棟律師認為,乘客乘車時,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屬運輸合同一項內容,客人丟失了財物后,客運部門應承擔條件不完善的責任,但不能是完全責任。但怎么賠償是個問題,被盜錢物難以認定,除非抓到小偷,才能認定。乘車時是乘客自己保管的財物,乘客的責任更大些。(王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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