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1年的“十大假新聞”到2002年底的“三亞允許吃虎肉”,近年來,隨著傳媒競爭的日趨激烈,虛假新聞也屢禁不止。為此,專家從假新聞的出籠渠道上,提出了四種治理對策——
真假難辨看新聞
上周,多家媒體報道了“三亞允許吃虎肉”的消息,稱海南省三亞市“愛心大
世界”從泰國進口了100只孟加拉虎,“為了能夠承擔今后繁殖的巨額費用”,投資方表示以后有可能“將繁殖的老虎拿來供人食用”,“以虎養(yǎng)虎”。這則消息立即引發(fā)強烈反響和質疑。然而,據(jù)2002年12月27日的《北京青年報》報道,經(jīng)記者的采訪核實,此消息純屬無中生有(本報相關評論見今日七版)。
2002年8月,四川某報曾發(fā)表一篇題為《女警官為助學竟索賄》通訊,報道稱江蘇省新豐縣一名女警官資助4名貧困失學兒童,在個人經(jīng)濟能力難以支撐時,不惜大肆索賄以非法所得繼續(xù)自己的“愛心”行動,最終因受賄罪被判刑。文章見報后立即引起江蘇省公安機關的重視。但經(jīng)最后查實,此文為一自由撰稿人杜撰。
假新聞在世界各國新聞界都有發(fā)生,但近年來在我國卻大有愈演愈烈之勢。2001年的十大假新聞有:《錯位夫君夜換嬌妻30年》、《斗智斗勇:女記者與狼共穴六十一天》、《家庭連環(huán)悲劇豬吃娃》、《滬擬建三百層巨廈》、《世界10大污染城市中國竟占8個》、《美國醫(yī)生操刀換人頭》、《中國女孩改寫牛津校史》、《一男子游悉尼因好色兩腎被偷》、《廣西高考狀元淪為劫匪》、《湯加出現(xiàn)反華風潮》等。
體育與娛樂界成了重災區(qū)
從現(xiàn)狀看,體育新聞和娛樂新聞是虛假新聞的重災區(qū)——
足球世界杯期間,中國內地的一系列虛假體育新聞,幾乎到了令人應接不暇的地步:中央電視臺禁播米盧廣告、哥斯達黎加國腳萬喬普服用興奮劑、中國國家隊發(fā)生內訌、執(zhí)法意韓之戰(zhàn)的厄瓜多爾主裁判被槍殺……
近日,廣東巨星公司的一位宣傳干事承認2000年娛樂圈最為讀者注目的娛樂新聞“張王戀”為他一手炮制。當時的這則關于張藝謀與內衣模特王海珍產生情愫的新聞,曾讓王一夜成名。造謠者很得意,甚至要為此出書。
虛假信息的傳播影響了大眾傳媒的聲譽和公信力,動搖了大眾傳媒的社會基礎,以致公眾發(fā)出了誰來監(jiān)督媒體的憤怒感慨。
假新聞出籠的四種渠道
撰稿人自由杜撰。一些作者為了滿足一己之利,憑著想像和感覺編造新聞,故事離奇,情節(jié)感人,有具體的時間、地點、人物,人名甚至地名都可以信手胡編。如《女大學生狀告爸爸的吻》一文反映湖北大學女生狀告其父多次強行吻她,嚴重侵犯其人身權事件。據(jù)該文作者事后稱,線索是一個朋友提供的,經(jīng)過編造成文后,連那位朋友都認為太離奇。他自己也承認,只要認真看幾遍就會覺得這是一個假新聞,肯定發(fā)不出來。結果,2001年9月7日的廣東某著名晚報發(fā)表了這篇文章。
在此類故意編造假新聞的情況中,直接以騙取稿酬為目的占絕大多數(shù),《女警官為助學竟索賄》的編造者投寄出去的假紀實文稿有多篇被全國10余家報紙雜志刊登,案發(fā)時已收到稿費數(shù)千元,就在被拘留后的11天時間里,他的信箱里又有2074元的進賬。
被采訪對象胡亂編造。2002年12月,某媒體報道四川一景點因惡猴經(jīng)常襲擊游人而決定對它們實施誘捕、槍決。事后,景區(qū)負責人對媒體承認根本就沒有此事,只是由于該景點的知名度低、旅游人少,為吸引公眾注意而利用媒體進行的炒作。
記者泯滅良知故意制假。個別記者急功近利,明知虛假而采用甚至故意制假,追求有轟動效應的新聞,并以欺騙手段蒙混過審查關得以發(fā)表。
記者疏忽造成失實。采寫不深入,為追求新聞性和及時性,未經(jīng)認真核實,倉促發(fā)稿,造成失實。實際中,這種情形也非常多。
新聞打假 媒體責無旁貸
上述四種渠道中,前三者的主觀狀態(tài)均為故意,后者多為過失。但是,虛假新聞得以傳播,必須是經(jīng)過大眾傳媒的審查才能發(fā)表,無論是以上何種原因造成的新聞失真,新聞把關人都難脫干系。一般說來,大眾傳媒本身在虛假新聞的產生中多為過失,但是,對一些有違常理、有明顯漏洞的新聞來稿疏于審查核實的背后,也有一定的利益驅使。如有的報刊為了提升發(fā)行量,一味追求媚俗及轟動效應,也在客觀上給弄虛作假者提供了舞臺。去年4月,《人民日報》曾載文呼吁,媒體對于新聞打假責無旁貸,就像廠家要對自己的產品質量負責一樣。把這個出口管好,假新聞就失去了市場。
虛假新聞有兩類
虛假新聞從法律上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針對特定主體的虛假新聞。無論是公民個人還是企業(yè)法人,都可能會對此提出侵害名譽權或商譽權的訴訟,新聞造假者和傳播者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類名譽侵權案一旦成立,新聞媒體就要承擔停止侵權、公開更正、賠禮道歉、賠償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等民事責任。從刑法的規(guī)定來看,故意捏造事實以新聞的形式詆毀他人名譽,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的,可能構成誹謗罪。
另一類是非特定主體的虛假新聞。它的社會影響大,公眾關切度高,但由于沒有指向特定的主體,沒有某個特定人的名譽因此受到損害,公眾難以提起具體的訴訟。而新聞單位對一些職業(yè)編假者通用的處理辦法是扣發(fā)稿酬、在媒體曝光、封殺其“作品”。僅靠這些手段來阻止虛假新聞的泛濫,其作用也是極其有限的。至于虛假新聞對報刊和讀者的欺騙所造成的損失,實踐中似乎沒有司法部門引用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對其給予處罰。
法律出面 “封殺”造假者
其實,我國目前的法律對虛假新聞的規(guī)定并非是空白,關鍵是司法人員對其在法律上沒有清楚的認識,以至于在適用法律時未能啟動有力的司法程序。
言論自由是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由此可以推導出公民的創(chuàng)作自由。從創(chuàng)作的范疇來說,虛構與推理是允許的,如果你能夠虛構一篇離奇、感人而文筆也還不錯的文章,當然可以發(fā)表,但是,你必須告訴讀者,這是小說或劇本,是你虛構的,而決不應當以新聞的名義來發(fā)表,以真實的招牌來騙取公眾的情感或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虛假新聞的投稿人、新聞源消息提供者或被采訪對象、記者、媒體均應該承擔責任。雖然這類假新聞危害面廣,對社會公序良俗的破壞作用大,但往往因其侵害對象不是特定的,公眾難以或怠于追究其民事責任。為此,有關專家建議,對前兩類責任主體可由受害媒體或讀者提請公安機關適用《治安管理條例》嚴重者適用《刑法》作為懲治新聞造假者的利劍,對后兩者責任主體則以行政處罰和行業(yè)自律為主。
而對于那些名為“自由撰稿人”實為“職業(yè)造假者”的新聞投稿人,如果以好奇、出名為目的,可以故意擾亂社會秩序對其進行治安行政處罰,如果以騙取稿酬為目的,可進行刑事處罰或治安行政處罰。
對于那些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者給新聞記者以使自己客觀上獲得同情、支持或其他利益的,也應當以故意擾亂社會秩序對其進行治安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甚至可以定詐騙罪。
至于新聞記者,可以建立類似于律師的資格考試及年檢制度,對故意或間接故意地編寫虛假新聞的記者,應當由所在新聞媒體進行相應的處罰,嚴重者由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吊銷記者證甚至禁止其今后從事新聞職業(yè)。
對于新聞媒體,發(fā)表虛假新聞無論是疏忽大意還是故意為之,都應當受到行政處罰、通報批評、罰款甚至停刊整頓。我國已經(jīng)頒布了《出版管理條例》、《報紙質量管理標準試行》及其實施細則、《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的處理辦法》、《互聯(lián)網(wǎng)站從事登載新聞業(yè)務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法規(guī)。但是目前這些法規(guī)在行政處罰方面適用太少,只有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真正行使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對刊登虛假新聞的媒體作出處罰,才可能對杜絕虛假新聞起到實際的效果。此外,借鑒國外經(jīng)驗,新聞媒體的行業(yè)協(xié)會也應當出臺一些行業(yè)規(guī)范,一旦出現(xiàn)虛假新聞,對相關媒體要進行嚴厲的譴責和懲處。(黃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