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州市海洋漁業(yè)公司總經(jīng)理梁鋒于9月6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9月7日《信息時報》)。他在被“雙規(guī)”期間仍當上了廣州市人大代表,因此不少媒體都拍案驚奇般以“雙規(guī)期間仍被選為人大代表”作為新聞眼。有人大代表認為,梁鋒案暴露了選舉制度的漏洞與問題,并呼吁改革人大代表制度。
毋庸諱言
,梁鋒當選人大代表,選舉制度肯定存在問題。不過,撇開具體人,在這里,我想從公民政治權利層面問一句:官員在“雙規(guī)”期間就不能當人大代表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得弄清楚“雙規(guī)”這項制度的廬山真面目。“雙規(guī)”(這是以前的叫法,現(xiàn)在應該是叫“雙指”)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規(guī)定:監(jiān)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diào)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雖然在公眾印象中,“雙規(guī)”幾近于司法審查,被“雙規(guī)”的官員很少有全身而退的,因為監(jiān)察機關一般不會打無準備之仗。但“雙規(guī)”畢竟只是監(jiān)察機關調(diào)查有一定級別的官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特殊組織措施和手段,并不是檢察機關的偵查,也不是法院的審判,被“雙規(guī)”的官員也不等同于真正的罪犯。監(jiān)察機關有權在一定時間內(nèi)停止被“雙規(guī)”官員的行政權力,但無權剝奪他們作為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權利。
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只要公民沒有被司法機關宣布剝奪政治權利,就享有這種權利。至此,官員被“雙規(guī)”期間能否當人大代表的答案不是很明顯嗎?
紀律是紀律,法律是法律,公民權利是公民權利,我們必須厘清它們之間的關系,以紀律代替法律,以紀律侵害、剝奪公民基本權利,雖然在某個時候可能會帶來一定效果,但畢竟不是法治的題中應有之義,決不能成為常態(tài)。
我反對有犯罪嫌疑的官員當選為人大代表,不過,我也反對不通過法律途徑隨便剝奪公民政治權利的看法甚至做法。
(練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