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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為被征地農(nóng)民打官司 留遺言預見自己被迫害
青島新聞網(wǎng)  2004-08-10 15:02:20 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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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被抓

  一個中學教師被以強奸罪終審判決7年徒刑后,其家人在大呼冤枉之后突然抖出該教師3年前留下的一封秘密遺囑,預見自己終有一天會被“關(guān)押、判刑”,甚至“被活活打死或者毒死”,是其不幸而言中,還是其中另有隱情,請看本報記者發(fā)自鄭州的報道。

  2003年4月15日是河南
省鄭州市金水區(qū)某中學確定的期中考試開考時間,這一天,作為該校初一八班的班主任兼英語教師,付華早早就來到了學校開始做前期準備工作。

  下午2時30分,期中考試正式開考,當付華剛剛把試卷發(fā)放到考生手中時,突然聽見外面有人高喊:“付華,外邊有人找”,付華聽后向別的監(jiān)考老師簡單交待了幾句后就走到了門外,卻發(fā)現(xiàn)喊他的那個人他并不認識。那人見付華出來后就說:“你是付華吧,教室后邊的車子里有個人要見你”,因為是在自己的學校里,付華想也沒想就跟著來人向教室后面的車子走去。

  據(jù)該校目擊學生稱,付華剛隨來人來到一輛無警用標志的白色面包車前,車上跳下幾個人對著付華就是一陣拳打腳踢,一位學生說:“當時那幫人打得可狠了,打得付老師爬不起來!币驗槁犚妱屿o許多師生都趕過來準備幫助付華,來人便說;“我們是公安局來辦案的”,說完就把付華拉上車拉走了。

  2004年4月15日,付華在開封市第一監(jiān)獄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起初被帶走時他很害怕,因為對方?jīng)]有出示任何證件,他以為自己是被人綁架了,當后來車子載著他駛?cè)豚嵵菔泄簿纸鹚志趾,他才放下心來。在該局刑偵八中隊辦公室內(nèi),幾名辦案人員一進門就讓他招供強奸學生的事,但他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強奸學生一事,于是辦案人員就拿出一件藍色學生服,說他強奸了學生小芳、小靜、小霞三人(注:本文所述學生均為化名),如果不招認就槍斃了他,見他仍不肯招認,辦案人員接著對他實施了長時間的“政策攻心”,但他寧死都沒有招認。

  2003年4月16日,付華被刑事拘留;4月29日,鄭州市金水區(qū)檢察院對其批捕:5月12日,金水區(qū)檢察院就此案向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2003年4月9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付華將其女學生小靜(1989年6月7日出生)叫到其位于該校內(nèi)北教學樓的宿舍將她強奸。認定被告人付華已構(gòu)成犯罪,應(yīng)以奸淫幼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7月17日,金水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付華面對檢察機關(guān)的指控辯稱指控不屬實,強奸是編造的,自己是被誣告陷害,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強奸罪不能成立。

  11月13日,金水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付華采用脅迫手段強行與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奸淫幼女罪不當,應(yīng)以強奸論處。被告人認為無罪的辯護理由證據(jù)不力,不予支持,依照刑法有關(guān)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付華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付華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過程

  本案的相關(guān)卷宗材料及兩級法院的判決書中,記者瀏覽了強奸案發(fā)生的全過程。

  受害人小靜陳述,2003年4月9日,上午7時40分,她在上早自習時被付華叫出去,付華讓她中午去其宿舍,于是她就分別對同學小真、小芳、小霞說了此事,中午12時05分左右,她和小霞從教室出來后,她就直接去了付華宿舍,在付華宿舍里,付華在簡單詢問了班里的一些情況后(小靜是班干部),就不顧她的反對將她強奸了。她后來下樓后在樓下見到小霞,并于當天下午將此事告訴了同學小真,并讓小真告訴小芳幫著出出主意,讓她們告訴陳倩云老師。4月11日下午放學時,小真、小芳和小霞陪她一起回家,將此事告訴了她的母親。

  證人小霞證言說,4月9日早自習時,付華把小靜叫了出去,小靜回來對她說,付華讓她中午去找他,我讓她不要去。下了第四節(jié)課后小靜去了付華宿舍,12點40分從樓上下來,我看她臉色不好,不高興。

  證人小真證言說,4月9日上早自習時付華把小靜叫了出去,下午小靜告訴我說她被付華強奸了。放學后我把此事告訴了小芳,4月10日我和小芳將此事告訴了陳倩云老師,4月11日我陪小靜回家將此事告訴了小靜媽。

  證人小芳證言說,4月9日早上7點多付華到班上了,下午小真告訴我說小靜被付華強奸了,我和小真后來將此事告訴了陳倩云老師,4月11日我陪小靜回家將此事告訴了小靜媽。

  證人陳倩云證言說,4月10日下午,小真、小芳將小靜被付華強奸的事告訴了我,我問了小靜,她承認有此事,我讓她保存證據(jù),并讓她將此事告訴其家里人。

  4月16日小靜母親帶著小靜到鄭州市金水分局刑偵八中隊報案。

  在—份印有河南醫(yī)科大學二附院字樣的門診病歷上,小靜自訴兩天前被強奸,經(jīng)檢查小靜處女膜3點、9點可見裂痕,該門診病歷上的日期是2003年4月12日。

  鄭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2003年4月19日出具的法醫(yī)鑒定書中標明:小靜的處女膜系陳舊性破裂。

  以上就是公安局、檢察院指控以及兩級法院判決付華犯有強奸罪的幾乎全部證據(jù),這些證據(jù)在兩審判決書中被稱之為“事實清楚,確實充分”,就是憑著這些證據(jù),付華被兩審判決強奸罪成立。

  本案疑點

  對兩審法院作為定案依據(jù)的上述證據(jù),被告付華及其家屬和代理人表示強烈反對。

  首先是小靜本人的陳述。證人小芳、小真、小霞及陳倩云在證言中均稱,小靜對她們說的強奸案過程是她到付華宿舍后,幾分鐘后就迷迷糊糊什么也不知道了,醒來后發(fā)現(xiàn)自己和付華裸體躺在床上。但小靜本人對公安局作的證言則詳細描述了強奸案發(fā)生數(shù)十分種內(nèi)的全過程。此外小靜證言中陳述的付華作案時的著裝顏色,與其他證人所證當天付華的著裝顏色明顯不符。

  其次是本案中的其他證言無一例外全是口口相傳的傳來證據(jù),無論是小芳、小霞、小真還是陳倩云,都是聽別人說付華強奸了小靜,沒有一人看到付華強奸小靜,也沒有一個親眼看見小靜走進或走出付華的房間。

  此外就是證人徐某、付某、陰某等多人出具證明,不但證明付華當天中午不在學校,即根本沒有作案時間,還證明小靜在其陳述的強奸案案發(fā)那段時間一直和同學們在一起吃飯、聊天,之后又和同學去市里游玩,但這些證言均未被法院采信! ∧欠輼嗣魅掌跒2003年10月12日的河醫(yī)大二附院病歷,不但日期有明顯改動痕跡且還是復印件。小靜及其母親在相關(guān)供中均稱,4月12日她母女倆先到市第五人民醫(yī)院做鑒定,因為人多沒有做,緊接著又去了二附院,因同樣醫(yī)因仍舊沒做成,就于16日直接到公安局報案了。付華律師事后到河醫(yī)大二附院查看了4月12日的門診記錄,沒有發(fā)現(xiàn)小靜及其母親的就診或交費記錄,但這些質(zhì)疑在審理過程中未引起重視。

  此外小靜在公安局陳述稱她被付華強奸系其第一次與異性發(fā)生性關(guān)系,沒有流血。但法醫(yī)鑒定是其處女膜3點、9點處各有一陳舊性裂傷。河南省人民醫(yī)院婦科專家在就此接受原告律師咨詢時稱,這兩點各有裂傷時必定會出血。

  鄭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證明稱,小靜處女膜系陳舊性破裂,但我國相關(guān)法醫(yī)學方面的書籍資料中指出,陳舊性破裂從時間上具有不確定性,也可能是幾天前,也可能是幾個月以前。

  而理應(yīng)成為本案中最重要的物證,即小靜在對公安機關(guān)陳述中所述的在被付華強奸后,“看見”付華宿舍的“床尾地上扔著一個黃色袋,里面有粘稠物,還有一團衛(wèi)生紙”,小靜在走出付華宿舍時,在此時該房間只剩下她一個人情況下(小靜在報案中稱自己被強奸后付華先出去下樓了,她站起來穿好衣服、梳了梳頭、洗了臉后才下樓),卻并沒有將這最為重要的證物帶走,而事后公安機關(guān)也未找到并確定這些證據(jù)。

  中央黨校刑法學劉宏建教授在分析了此案的判決書后認為法院的判決確實欠妥,劉教授說,認定一個強奸罪,要有受害人的陳述詞、被告人承認的供詞,另外還應(yīng)有人證、物證、技術(shù)鑒定和現(xiàn)場勘察。人證包括目睹證言,物證包括鋪墊物、精斑、內(nèi)褲、擦拭物、撕破的衣褲,技術(shù)鑒定包括血型鑒定和毛發(fā)鑒定,現(xiàn)場勘察應(yīng)包括現(xiàn)場勘察圖、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而從本案來看,法院在作出判決時采信的都是間接證詞,而間接證詞是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

  驚人“遺囑”

  如果說此案的判決還只是讓人不解的話,那么在判決后突顯的另一件事無疑是讓人有天方夜譚之感了。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1989年,從河南大學英語系畢業(yè)的付華,回到鄭州市金水區(qū)大河村聯(lián)中當了一名英語教師。他光榮地加入了中國共產(chǎn)黨,還多次榮獲“優(yōu)秀青年教師”的稱號。2000年8月,因工作需要,他又被調(diào)到鄭州市金水區(qū)柳林二中工作,任初一?八班的班主任。

  在這十幾年的工作當中,他深深體會到家鄉(xiāng)的人們對法律知識懂得甚少。他想用自己的微薄之力來幫助他們。為此,他又用業(yè)余時間去鄭州大學攻讀法律專業(yè),獲得了法學學士學位。

  2000年8月,鄭州市金水區(qū)柳林鎮(zhèn)新莊村的村民們接到通知,說是因為機場工地動工,要征用村里的數(shù)千畝土地和數(shù)百畝漁塘,讓各個養(yǎng)魚戶于9月6日前將漁塘全部清完,補償標準是每畝620元~625元?筐B(yǎng)魚為生的村民們被弄懵了,因為他們養(yǎng)的都是高產(chǎn)魚,每畝每年的收入都在1.5萬元左右,而現(xiàn)在只賠償600多元錢,他們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這個現(xiàn)實,他們想知道政府的賠償依據(jù)是什么?再說,土地被征去以后,他們這些農(nóng)民靠什么維持生計?沒有人能夠給他們一個答復。于是,他們想到了通過法律的渠道來維護自己的權(quán)益。他們就去找律師,可許多律師一聽說是和政府打官司,都退避三舍不肯受理這個案子。付華知道了這件事,便出面代老百姓打這場官司。他通過了解案情,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后,明白了當?shù)卣灰婪ü佳a償方案和標準,且補償費用之低,嚴重損害了村民的合法權(quán)益。2001年2月他代理農(nóng)民將市、區(qū)、鎮(zhèn)及相應(yīng)級別的各土地局的法人代表告上了法庭。請求依法追究有關(guān)領(lǐng)導的法律責任,公布征地補償方案,對征用地所有漁塘及附屬物依法補償。

  結(jié)果,案子還沒下判,付華就被抓起來了。

  付華的妻子生小麗說:愛替人打抱不平的付華,引起了一些人的強烈不滿。他們認為付華是小題大做,對一些事情太認“死理”,不會用發(fā)展的目光看待問題,他們還認為付華作為一個教師,在學校里把學生教好就行了,出來替人打官司純粹是多管閑事,他們甚至放出風聲要教訓教訓付華。還有些人也好言地勸告他說:“付華,以后可千萬小心點,現(xiàn)在有些人正秘密調(diào)查你……”但付華卻從不當回事地說:“我不怕得罪人,如果怕,我也不會替老百姓打官司了……”

  付華入獄后,他的妻子生小麗一開始又羞又憤,但后來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她在自己家的一個大箱子底下,發(fā)現(xiàn)了一份付華3年前留下的遺言!記者看到這張油印的、簽署著付華的名字、摁了他的手印的遺書(復印件)這樣說:

  父母、妻子、兄弟、姐妹及委托人:

  我授(受)40多人之重托,任委托代理人控告市、區(qū)、鎮(zhèn)政府,以維護委托人的合法財產(chǎn)和人身自由權(quán)。

  眾所周知我是一個嫉(疾)惡如仇的平民,在我周圍政府機關(guān)內(nèi)部發(fā)生的腐敗行為使我深惡痛絕。廣大群眾因不懂法,也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應(yīng)有的合法權(quán)益,不僅反映的問題不能有所解決,還遭到政府部門的關(guān)押、判刑……我看到這一切心情久久不能平靜,我這次……如被他們抓起來,不明不白的死了,那就說明我是被他們活活打死或是被他們毒死,千萬記住無論如何我是不會自殺的,我也沒有任何違法行為,無論他們?nèi)绾沃圃旒傧螅f不要相信他們,一定要為我召(昭)雪,無論他們給多少錢私了,也不要答應(yīng),一定要追究到底……

  恕我沒有告訴你們受托之事,也希望你們能夠諒解我、理解我,在我被打死或毒死后,一定要在真相大白之后,再將我的尸體火化,否則就查無對證,火化后一點骨灰不要留,因為人死如燈滅,啥都沒有了,我死后請妻子找個比我更好的,更能體貼人,更有正義感的人,那時我也就瞑目了……

  這份遺言上留下的日期是“2001年2月18日”。這正是他和另一位代理人接受當?shù)剞r(nóng)民委托的日子。這份遺書背后的隱情無法考證,但目前付華正在牢里向河南省高院就自己的案子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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