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婦女到琴島律師所咨詢談到,她和丈夫結婚已經5年,她丈夫單位分了一套房子,夫婦二人交了一部分購房款。但是因為種種原因,房產證卻一直沒有辦下來。她想了解的是:如果現在夫婦二人離婚,對這處房產是否可以分割? 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律師封朝霞、王欣對此解
析: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這樣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上述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規(guī)定,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對爭議的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權的情況下,根本就無權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以及分割問題提出請求。當然,夫妻雙方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歸屬協(xié)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可以訴至法院。同樣,對于已經取得部分所有權的房屋,夫妻雙方處置房產協(xié)商不成的,也可就該房屋的居住和使用訴至法院。 如果離婚后且已對房屋的居住、使用糾紛處理完畢,夫妻一方可根據法律規(guī)定,交清全部購房款并辦理完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xù)后,從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或者根據國務院住房改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福利性公有住房的,在將標準價與成本價或者市場價之間的差價補足后,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就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和分割無法協(xié)商一致,而又發(fā)生爭議時,任何一方可以單獨就房屋所有權問題另行向法院起訴,而不受前一訴訟已經終結的影響。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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