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04)南民催字第2104號 申請人青島高科園天富科技有限公司機電物資分公司因其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遺失,票號為00905182,金額為人民幣20000元,付款人為青島海晶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收款人為青島山青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為中國工商銀行青島市分行營業(yè)部,簽發(fā)日為2001年
8月16日,到期日為2002年2月15日。申請人青島高科園天富科技有限公司機電物資分公司申請公示催告,本院決定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利害關系人應向本院申報權利。屆時如果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將依法作出判決,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該票據(jù)權利的行為無效。 特此公告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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