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109萬元公款的萬寧市交通規(guī)費征稽所原所長私分和貪污交通規(guī)費、罰沒款案件,22日上午在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據了解,由于該案適用的私分罰沒財物罪目前尚無司法解釋,該案例在全國也極為少見,國內一些知名法學家陳興良、曹子丹、樊崇義等均對此案予以關注。
私分100多萬被提起公訴
萬寧市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1年3月19日,趙振勇被任命為萬寧市交通規(guī)費征稽所所長。從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僅一年的時間,該所共收取罰沒款126萬余元,在趙的授意下,這筆錢被存入了單位的“小金庫”。不久,趙又以發(fā)放各種補助的名義將其中的109余萬元私分給該所職工。此外,趙在2003年元旦期間,以送禮、請客為由,從“小金庫”中支出公款2萬元。事發(fā)后,他立即退還了2萬元。2003年3月16日,趙振勇主動向萬寧市人民檢察院投案。同年7月4日,萬寧市檢察院對趙振勇提起公訴。
2003年9月,萬寧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了趙振勇將109余萬元私分給職工、以及從小金庫中支出2萬元自行支配使用的事實(案發(fā)后退還),以私分罰沒財物罪和貪污罪,判處趙振勇有期徒刑四年;以貪污罪判處劉勇龍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決后,趙不服提起上訴。海南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該案發(fā)回萬寧市法院重審。2004年3月,萬寧市法院判處趙振勇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是否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
趙振勇對萬寧市法院的判決仍然不服,再次上訴到海南中院。22日的庭審上,控辯雙方就趙的行為是違法還是違紀、是否構成貪污等焦點進行了辯論。
萬寧市法院認為,趙振勇身為主要負責人,不正確執(zhí)行海南財政廳《關于省垂直管理部門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和地方一級政府關于行政事業(yè)性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避開上級政府管理部門,沒有按國家規(guī)定先將全部罰沒款上繳,由政府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比例返還,而是私下將罰沒款分掉,已經構成了私分罰沒財物罪。
檢方也認為,趙振勇的行為違反了財政部等部門印發(fā)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國務院關于發(fā)布《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和足額上繳罰沒款、先繳后撥的有關規(guī)定。
被告律師:是違反財經紀律
趙振勇的辯護人、律師王南湖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趙振勇犯有私分罰沒財物罪和貪污罪,罪名不能成立。他拿出了一份萬寧市市長辦公會議記要,證明市政府同意對萬寧市征稽所罰沒款返還經費比例為60%。王南湖認為,征稽所與財政所多年來協(xié)議分成罰沒款,征稽所留成的70%罰沒款(征稽所與財政所商定的比例)屬于財政部門同意返還的經費。公訴機關以征稽所沒有足額上繳罰沒款,就是截留私分的觀點不符合事實。趙振勇認為70%的罰沒款是政府同意返還的經費,主觀上不存在私分罰沒財物的故意。王南湖認為,趙振勇的行為是違反財經紀律而不是違法。
法院沒有當庭宣判。(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