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訊(記者李譜春)
凡拖欠職工供暖費的單位,不得購買小汽車,其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不得出國。昨天,市市政管委、市監(jiān)察局、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首次聯(lián)合發(fā)出《關于開展清繳單位拖欠職工供暖費工作的通知》。這是本市首次開始大規(guī)模追繳供暖費。
通知明確提出:凡拖欠職工供暖費的單位,不得購買小汽車,其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不得出國。此要求主要由公眾監(jiān)督、舉報以及審計監(jiān)察部門來監(jiān)督。此外,對舉報有挪用、截留、貪污供暖費等行為的拖欠供暖費單位,可由審計等部門對其進行財務調(diào)查或?qū)徲,視情?jié)輕重,對其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進行黨、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拖欠供暖費單位,供熱單位要積極采取依法提起訴訟的辦法追繳供暖費。同時將法院判決生效的拖欠供暖費單位,納入北京市企業(yè)信用信息系統(tǒng)警示信息記錄。有關部門對拖欠供暖費單位,還將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媒體曝光等手段,加強社會輿論監(jiān)督。
這次清欠供暖費的時限最遲不超過2004年10月30日。3月30日以前,凡拖欠供暖費的單位應積極主動足額交納2003至2004年采暖季拖欠的供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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