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被媒體譽為“山東王海”、“打假英雄”、“假藥克星”的青島市民臧家平,2003年12月10日站在了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被告席上,聽候終審裁決,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臧家平有期徒刑三年。由此圍繞臧家平購買“藏汴寶”索賠事件是在依法維權(quán)還是敲詐勒索引發(fā)的激烈爭論也畫上了句號。
臧家平原是青島市公安局治安隊檢測中心職工,病休在家后專門進行買假索賠,一度成為與王海齊名的職業(yè)打假人。2002年,臧家平在山東省青島市花1674元購買了一保健品廠生產(chǎn)的“藏汴寶”補腎丸,服用后自稱出現(xiàn)頭暈、眼睛充血等不良反應。臧家平找到保健品廠駐青島辦事處銷售代表崔某,要求雙倍賠償,經(jīng)商議崔某付給他人民幣8萬元。
同年4月,臧家平在北京市花7068元購買“藏汴寶”補腎丸,以同樣方式讓保健品廠副廠長寧某對其賠償了5萬元。作為消費者,購買了假藥(“臧汴寶”后來被山東省藥監(jiān)局公布為假藥),要求廠家雙倍賠償本無可厚非,即使索賠高于雙倍,如果廠家同意,在法律上也是允許的。
臧家平雖然已得到巨額賠償,但仍未善罷甘休,又找到寧某,稱他的康柏牌筆記本電腦中存有關于“藏汴寶”補腎丸是假藥的調(diào)查文章,若購買該電腦,可以避免文章向媒體曝光。寧某同意以人民幣3.5萬元的價格購買該電腦(經(jīng)鑒定,電腦實際價值人民幣7500元)。
寧某不想吃這個啞巴虧,于是報警。在北京海淀區(qū)友誼賓館,當寧某把錢交給臧家平,臧準備離開賓館時被公安人員抓獲。
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臧家平因購買使用行為,與藥品的生產(chǎn)廠家之間存有民事法律關系,基于此關系,其要求索賠并無不當。但是,臧家平要求事主購買其存有調(diào)查文章的筆記本電腦的行為,則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的故意,索要超出電腦實際價值數(shù)倍的價款,這一行為與其打假和主張雙倍賠償沒有任何關系,因而明顯具有要挾的性質(zhì)。對于臧家平這種超過正常范圍的做法,事主出于得到文章,使內(nèi)容不致再擴散的目的,被迫同意以高價購買電腦,廠家行為中“不得已”的成分較大。由此,臧家平的上述行為已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應予懲處。(范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