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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據債務人青島正泰橡膠有限公司的申請,于2004年1月14日作出裁定,宣告該公司破產還債。未收到破產還債通知的債權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債權,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申報視為放棄債權。對該公司的其他民事執(zhí)行程序中止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可憑生效法律文書向本院申報債權。對該公司的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也應依法中止或終結。第一次債權人定于2004年5月14日在本院第五審判庭召開。 特此公告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特此公告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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