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3月30日電旅客在住宿過程中遇害,如果與招待所失職有關,招待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就對海寧市硤石鎮(zhèn)滬杭招待所由于未查驗一可疑住客的身份證件,致使同室居住的海鹽籍住客鄭建國被此人殺害一案,依法判處這家招待所賠償被害家庭各種費用9萬余元。此舉在當地社會各界產生了較大反響,引發(fā)了人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進一步思考。
1999年11月18日,海鹽縣六里鄉(xiāng)28歲的農民鄭建國來到海寧市硤石鎮(zhèn)滬杭招待所,辦妥住宿手續(xù)并交納住宿費40元后,住進203號房間,同時招待所又安排了另一名住客王某與鄭建國同室住宿。王某系一名屢屢劫財作案的慣犯,此番專門來到海寧尋找作案目標。他在辦理住宿登記時,招待所服務員讓其出示身份證,王謊稱身份證丟了,服務員也沒有深究,就為其辦妥住宿登記手續(xù)。次日凌晨,王某趁鄭建國熟睡之際,用鐵錘猛擊鄭頭部致其死亡,并搶走了鄭建國的身份證和錢物逃離現場。后來,王某又在海南省?谑幸酝瑯邮侄巫靼笗r被抓獲。
鄭建國被殺案經海寧市公安局立案偵查,認為同住的另一住客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但由于硤石鎮(zhèn)滬杭招待所對此人只收費未登記,收款憑證上也沒有交款人的姓名,致使偵查工作陷入困境;公安機關在偵查中又發(fā)現,自1999年9月以來,這個招待所未按規(guī)定申報從業(yè)人員,擅自安排未經縣級公安機關安全業(yè)務知識培訓的人員從事旅館登記,從而造成本案難以偵查的嚴重后果,遂依法對招待所做出停業(yè)整頓的行政處罰。
2000年1月至3月,被害人鄭建國之妻沈紅留、兒子鄭凱東、母親鄭花珍先后將招待所業(yè)主高月明等人告上法庭。原告稱,鄭建國辦理登記,付款后入住被告的招待所,即與被告之間形成了消費合同關系,被告作為經營者有義務保障鄭建國的人身安全。滬杭招待所接待旅客住宿登記時沒有查驗王某的身份證件和如實登記,給鄭建國制造了一個不安全的消費環(huán)境,致使慘案發(fā)生。據此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鄭凱東撫養(yǎng)費和鄭花珍贍養(yǎng)費,合計96415.35元。
被告方辯稱,在本案中,招待所與鄭建國之間是合同關系,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來處理,鄭建國是在住宿過程中被他人暴力所害,此為突發(fā)的意外事件,被告方主觀上沒有過錯,而且未辦理住客登記手續(xù)與鄭建國的被害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故被告方的行為需按《治安管理條例》作行政處罰即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海寧市人民法院和嘉興市人民法院分別經過一、二審審理,認為招待所作為特殊服務性行業(yè),應當向住店旅客提供安全住宿環(huán)境,鄭建國住宿滬杭招待所,與招待所形成了以住宿、服務為內容的合同關系。滬杭招待所有義務采取切實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本案中,滬杭招待所在接待旅客過程中,違反了公安部《旅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身份證件,按規(guī)定的項目如實登記”的規(guī)定,讓不明身份的人入住旅館,且安排其與鄭建國同室住宿,使鄭建國處在極不安全的住宿環(huán)境,最后慘遭歹徒殺害。滬杭招待所沒有依法履行合同,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令由被告高月明等人賠償原告沈紅留、鄭凱東、鄭花珍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鄭凱東撫養(yǎng)費、鄭花珍贍養(yǎng)費等,合計人民幣96415.3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