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fā)施行
生活垃圾投放不合規(guī):個人首次被查罰20元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wǎng)訊 記者1月2日從青島市城市管理局獲悉,日前《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fā)施行,值得關(guān)注的是,在該《裁量基準》中,對我市即將于1月6日實施的生活垃圾強制分類,有了更加詳細的行政處罰裁量規(guī)定。
《裁量基準》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不按規(guī)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為,“輕微:首次查處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二十元罰款;一般:第二次查處的,對單位處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罰款;較重:第三次查處的,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罰款;嚴重:第四次查處的,對單位處三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一百二十元罰款?!?/p>
針對特別嚴重的行為,即第五次查處,對單位處四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一百五十元罰款;查處六次及以上的,對單位處五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恫昧炕鶞省愤€規(guī)定,將有害垃圾與其他種類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按照上述裁量基準提高一個階次處罰。
對不按照要求設(shè)置收集容器、設(shè)施或分類收集點的行為,《裁量基準》同樣規(guī)定了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五個等級,其中“收集容器、設(shè)施或分類收集點種類齊全,但數(shù)量缺失不足五個的,或垃圾投放指引牌缺少不足五個的,或者分類投放設(shè)施的標識和指引牌不規(guī)范、不標準的”行為屬于輕微等級,處五千元罰款;“缺失四類收集容器的”行為屬于特別嚴重的行為,處五萬元罰款。
《裁量基準》同樣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其中對不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運輸生活垃圾的,將處以五千元至五萬元不等的罰款;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shù)?,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按照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規(guī)定場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shè)施、設(shè)備正常運行,影響生活垃圾及時處置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要求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 王萌 通訊員 孫慶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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