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首次批捕燒日本車嫌犯
男子自稱因中日爭端而對日本不滿為了泄憤點火燒車
2013年1月的一天,王女士像往常一樣將自己的豐田霸道汽車停放在所住小區(qū)門口外的路邊。凌晨3時許,王女士父親起床上廁所時發(fā)現窗外著火,還有消防員正在救火。由于發(fā)現著火的地方恰好是女兒停車的位置,父親將熟睡中的王女士喚醒。
待王女士趕到樓下時,愛車已被熊熊大火包圍,她眼見車輛逐漸被燒毀卻毫無辦法。凌晨4點多,消防員將大火撲滅,王女士的愛車已經全部燒毀,只剩下一個空空的車架子,車內的幾千元財物也隨之付之一炬。
此外,停放在王女士車前的一輛奔馳轎車也被殃及,未能幸免,后保險杠、后尾燈也被燒得慘不忍睹。此后不久,又有群眾發(fā)現距離案發(fā)現場不遠處還有一輛豐田考斯特中巴汽車車頭起火,報警后火勢得到控制,但車廂前部被毀嚴重。
經民警調查,發(fā)現車輛著火是人為縱火。三日后,嫌疑人劉某被警方抓獲歸案。劉某被抓后,對其故意縱火燒毀汽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對于縱火燒日系車輛的原因,劉某稱,當天晚上他喝了些酒,有些不冷靜,想起最近中國和日本的爭端很生氣,再加上自己幾天前還在超市被一個說日本話的人罵了一句,所以當他在街邊看到日本車后,就想點火將車燒掉。
劉某說,他點燃了霸道車的擋泥板之后就離開了,當時他并沒有去想被點車輛會燒成什么樣子,至于被點車輛著火以后會不會造成其他車輛著火,就更加沒有去想。
>>檢察官說法
一時泄憤觸犯刑法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楊陳煒表示,劉某故意縱火燒毀他人汽車,其縱火場所為公共場所,前后有多輛汽車被燒毀,有可能引發(fā)更大的火情甚至爆炸,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而非一般的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同時,劉某對其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的主觀態(tài)度,因此,其行為已涉嫌放火罪。
雖然劉某自稱其因中日爭端而對日本不滿,所以才放火燒日本車,但事實上深受其害的是我國的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劉某一時泄憤的行為給被害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已經嚴重觸犯了刑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114條,放火或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人員傷亡或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