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jiān)禁
在訪問刊出后,各界除了對成龍說要“規(guī)管香港游行”而議論紛紛外,另一令人咋舌的內容是“持槍言論”。雖然成龍聲稱為作自我保護用途,而身持多樣危險武器。根據《本港的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內的第13條規(guī)定,若有任何人持有槍械或彈藥,但是沒有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0萬及監(jiān)禁14年。此外,任何人在無合理解釋情況下,便帶備槍械或彈藥,根據第238章中第18條的《攜帶槍械或彈藥或仿制火器意圖犯刑事罪》指出,這情況若侵入或身處任何地方,即屬犯罪,最高的刑罰為判處終身監(jiān)禁。
是否真軍火舉證有困難
因此,成龍的持有手槍和手榴彈言論發(fā)表后,警隊內部也議論紛紛。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成報》訪問時說,即使警方找到目擊證人,目睹過成龍曾經在香港攜帶槍械,甚至成龍本人向警方親自承認,惟警方未必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因為在舉證過程中,警方必須請來軍火專家檢驗嫌犯所持有的武器是否真軍火。”由于成龍談及的肇事槍械、手榴彈或已不知所終,即使警方提出檢控,若沒有物證,法官也不會判罪。
由于警方在舉證上有一定困難,所以陸偉雄初步估計警方會先傳召一些人問話以開展調查:“假設有人知道成龍當年將肇事槍械埋藏在哪里,警方根據線索又找到該批槍械,又經驗證是真軍火,那么警方便會有足夠證據,落案起訴?!?/p>
既然舉證這樣困難,為何警方仍要徹查呢?陸偉雄表示,因為有人明顯地承認罪行,所以警方絕對有責任跟進,以示對法律的尊重,也不排除調查期間,或有任何突破、進展。
警方一向嚴格管制槍械,警方數字顯示,使用槍械行劫數字劇跌;而自2007年開始起直至今年度10月一直都未有出現有關的罪案紀錄,獲得連續(xù)五年的零宗紀錄(不包括電槍)。當年這些持械行劫案件主要是內地的“大圈仔”所為。
去年4月時,一名64歲退休懲教人員梁國熾在公屋寓所被警方揭發(fā)他私藏大量槍械,包括手槍、手榴彈及催淚彈槍等,還有近4,000枚彈藥。梁國熾于1985年曾持有軍火牌照,其后承認自己無牌持有火器及彈藥罪,但法官認為他未有確保安全,最后判他入獄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