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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炮轟信用卡逾期還款全額罰息 少還1元也要全額罰息

來源:北京晨報-- 2012-10-29 07:26:58 字號:TT

  央視炮轟信用卡逾期還款全額罰息 專家指出滯納金超過本金不合理

  先消費后還款,目前很多人選擇使用信用卡消費。然而昨日央視《每周質(zhì)量報告》報道稱,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信用卡也可能給用戶帶來一些麻煩,因為沒有按時還款,而被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就是其中之一。專家認為,各家銀行的信用卡罰息制定得相對偏高,全額罰息的規(guī)定不盡合理。信用卡滯納金大大超過本金的情況,說明銀行在信用卡未還款的懲處收費上有失公

平。

  典型案例:

  透支11萬5年后要還44萬

  2007年5月,陜西省西安市戶縣居民王某在中國民生銀行西安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截至2012年7月26日,王某共在銀行透支178000余元,逾期1607天未還欠款,將近4年零5個月。今年7月,王某因涉嫌惡意透支高達40余萬元,被警方刑拘。王某交待先后于2006年、2007年分別在工商、交通、招商、中信四家銀行辦理了4張信用卡,都有長時間逾期不還欠款的情況。

  通過5家銀行提供的消費記錄來看,截至2012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拖欠共計44萬余元,然而其實際刷卡消費和取現(xiàn)的部分只有11萬5千元,其余30余萬元都是逾期未還欠款而產(chǎn)生的利息和滯納金等費用。

  銀行解釋:

  差1元未還也按全額計息

  王某欠銀行30多萬元利息和滯納金是怎么算出來的呢?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業(yè)務(wù)人員解釋說,通常,銀行透支利息的計算方法有兩種,一種為全額計息,一種為按未償還部分計息。全額計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未能還清全部欠款,就要對全部消費金額進行計息,也就是從消費之日起到還清全款日為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循環(huán)利息。

  比如,持卡人9月1日刷卡消費了10000元,而這一個月只有這一筆消費。9月5日為賬單日,9月25日最后還款日之前,持卡人全額還上10000元欠款,那么就不會產(chǎn)生利息。而如果持卡人25日到期未能全額還款,就算還了9999元,差1元未還,也要按10000元計息,從消費當天9月1日到還款日9月25日為止,共計24天,得出利息120元。而剩下的1元欠款也要計息,從9月25日開始到下月賬單日10月5日,共計11天,得出利息0.0055元。最后循環(huán)利息相加,得出120.0055元。

  罰息秘密:

  計息方式不同差6800倍

  由于ATM機不能識別零錢,用戶還款欠零頭的現(xiàn)象比較普遍。如果采用全額計息,幾塊錢的欠款也會產(chǎn)生較高的利息。法律和金融專家普遍認為,全額計息不符合消費者權(quán)利義務(wù)相對等的基本法理,信用卡按照未償還部分計息比全額計息更為合理。

  如按未償還的部分來計算利息,同樣透支1萬元,到期25日還清9999元,差1元未還。按照未嘗還部分,也就是對1塊錢計息,從消費當天9月1日到10月5日賬單日為止,共計35天,得出利息0.0175元。按照全額計息所得利息120.0055元與按照未償還部分計息得到的0.0175元,兩者相差6800倍。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的業(yè)務(wù)人員告訴央視記者,目前,除中國工商銀行采用按未償還部分計息外,包括民生、中信等國內(nèi)其他多數(shù)銀行均采用全額計息。

  對于日息萬分之五的標準,專家也認為定得明顯偏高。中央財經(jīng)大學中國銀行業(yè)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日息萬分之五,也就是合月息是15%。,年息是18%。這比銀行正常貸款利率高得多。

  法律專家:

  滯納金超過本金不合理

  除利息外,未按時還款銀行可能收取滯納金。在王某涉嫌惡意透支一案中,他因逾期未還欠款而產(chǎn)生的滯納金也遠遠超出本金。僅民生銀行一家,從2007年辦卡到2012年歸案,王某共欠下本金3萬余元,然而,5年間因逾期未還欠款而生成的滯納金高達11萬5千元。

  調(diào)查中,記者發(fā)現(xiàn),各家銀行都為信用卡消費設(shè)定最低還款額。到期還款日截止,持卡人沒還夠最低還款額時,銀行除按照規(guī)定計收利息外,還要對最低還款額未還夠部分按月收取5%的滯納金費用。通常,不同銀行對于最低還款額的計算方法各不相同,但大同小異。記者注意到,銀行滯納金收費標準只規(guī)定了最低限而不設(shè)最高限的做法,很多消費者都表示無法接受。

  法律專家認為,滯納金屬于違約金的一種,有督促持卡人按時足額還款的作用。然而,如果收取的滯納金超過本金,就明顯違反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雖然滯納金條款寫進了發(fā)卡行的發(fā)卡條約,但因為是銀行單方起草的,消費者不可能就此與銀行討價還價,應(yīng)當屬于“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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