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樓上房屋漏水造成自己的財產損失,在東海中路4樓開業(yè)的酒店一紙訴狀遞至法院,要求“頭頂”上的5樓業(yè)主賠償損失。經過調解,5樓業(yè)主一次性向酒店賠付了4.2萬元。而轉過頭,5樓業(yè)主認為是因為 “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導致下水道臟水溢出”,又把自己“頭頂”上的6樓至20樓的14戶鄰居全都告上法庭,要求分攤這4.2萬元賠償款,判決書上,僅被告的名字就列了一長串。
4樓被淹告5樓獲賠4萬
“
5樓業(yè)主再告14戶鄰居
“我和樓上的業(yè)主共同使用的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導致下水道臟水溢出,滲到4樓的酒店,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 ”5樓業(yè)主李先生認為,賠付的4.2萬元應該由眾鄰居共同承擔,于是,他將6樓至20樓的14戶業(yè)主一起告上了法庭。就這樣,為了漏水引發(fā)的賠償,15戶鄰居對簿公堂。
據了解,業(yè)主李先生平時不住在這里,他將位于5樓的房子租給了王女士。為了證明漏水是公共管道堵塞造成的,李先生提供了一份租住5樓房屋的租戶王女士的證言。王女士稱,晚上9時左右,她下班回到房間時,發(fā)現(xiàn)廚房有積水,馬上下樓去找保安說明情況。當時保安上來看了看,說是下水道堵塞,并找來了投下水道的幫忙投開了管道。 “我們清理了積水,才知道是公共下水道堵塞后,樓上的用戶繼續(xù)倒下水,導致我們的房間積水。 ”此外,李先生還提供了物業(yè)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一份,記載收到了李先生交的該樓“投下水分攤費”。
李先生稱,漏水原因是“因為4樓與5樓間的管道有一拐彎,比其他地方的管道窄,該處堵塞后,樓上用戶繼續(xù)用水,導致污水不能排出,上溢至5樓廚房下水口溢出,滲漏到4樓,造成樓下酒店的損失。 ”
證據不足法院沒支持
在庭審中,5樓業(yè)主李先生確認在之前的訴訟中沒有對漏水原因進行鑒定。法院審理認為,李先生稱漏水原因是由于公共管道堵塞、樓上住戶繼續(xù)用水導致,但未對漏水原因進行鑒定確認,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李先生提供的投下水分攤收據,日期為2010年7月,也不足以證明與2010年3月漏水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最終,市南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記者 雷林)
新聞延伸
漏水原因可找評估機構鑒定
“我辦過幾起房屋漏水問題訴訟,關鍵是鑒定結果。 ”昨日,山東睿德律師事務所的孫律師告訴記者,通常漏水有兩種原因,一是因為樓上管道破裂、或者樓上住戶的水龍頭沒關好,這就要看業(yè)主有沒有過錯;二是因為建筑管道存在一定問題,由于管道是公共部分,業(yè)主應當共同承擔責任。據介紹,房屋漏水原因的鑒定結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種自行做鑒定,一種是法院委托鑒定。如果為了找到原因又可以維持鄰里關系,可以自行鑒定,在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里面選擇鑒定機構。 ”孫律師表示,打官司可以劃分清楚責任,但他建議鄰里之間的糾紛最好還是以協(xié)商為主,以免贏了官司輸了和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