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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殺案8年時間判決5次 死刑犯改判15年后仍不服

來源:廣州日報-- 2012-04-26 06:57:31 字號:TT

文、圖/本報記者肖歡歡

死者李小花

李家家境貧寒,為了替女兒討回公道,這些年一直過著清苦的日子。

  李小花(化名)的姨媽馬桂英至今仍記得,8年前外甥女微笑著離開了家,說買完車票就回來吃飯。孰料,這一去竟是永別,6天后,她被發(fā)現(xiàn)倒在溝渠中。

  事發(fā)不久,當?shù)鼐骄蛡善拼税福缸锵右扇死鯓淙A也被判處死刑。

  可8年來,這起案件卻峰回路轉“兇手”起死回生,案子則成了無頭案,就連犯罪嫌疑人原本要賠償?shù)?萬多元也泡了湯。2004年至今,這起命案被山西省高院4次發(fā)回重審,臨汾市中院5次判決,至今仍“無解”。近日,案件再度“輪回”到了山西省高院。

  “為什么一個案子判了8年都判不下來?我女兒不是白死了嗎?”兩鬢斑白的李小花父親含淚問蒼天。而這場案件的庭審“拉鋸戰(zhàn)”也引發(fā)很多專業(yè)人士的深思。

  2004年2月27日,山西省洪洞縣公安局的報警電話急促地響起,有村民在電話中驚惶地表示在河道中發(fā)現(xiàn)一具女尸。民警迅速趕往位于縣城東的澗河灘,經過尸檢,警方發(fā)現(xiàn)女尸遭遇過性侵犯,頸部有明顯勒痕,確認為勒頸窒息死亡,澗河灘不是案發(fā)第一現(xiàn)場。警方除了找到死者留下的一個頭套,并無更多發(fā)現(xiàn)。

  懸案引發(fā)恐慌:

  公安比對足跡定疑兇

  2004年2月21日下午,洪洞縣曲亭鎮(zhèn)師村農民李雙記的女兒李小花去火車站買火車票,準備第二天回學校上課,當晚天色已暗,仍未見女兒回家。李雙記焦急地打電話給姨媽馬桂英,答復是李小花下午出去后就再沒回去,李家人最終報案。

  這具女尸與李小花的年齡相符,警方通知李雙記夫婦前去辨認尸體,結果證實,女尸正是走失一周的李小花。李雙記夫婦當時簡直懵了,案件讓周邊村民無不提心吊膽。師村村民王彩鳳回憶說,村民們都不敢讓女兒單獨上學,都有大人接送,當?shù)刂袑W甚至還專門提早了放學時間,讓學生早些回家。

  鑒于此案的惡劣和在當?shù)厝罕娭性斐傻目只拧:槎纯h公安局成立了“2·21”專案組,但偵破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就在此時,民警在拋尸現(xiàn)場周圍發(fā)現(xiàn)多處可疑的腳印,案情有了轉機。

  足跡鑒定專家通過足跡推斷,犯罪嫌疑人身高在1.75米到1.82米之間,年齡在30歲左右。但經過3個月的地毯式排查,依然未發(fā)現(xiàn)疑犯線索。7月16日,案情有了突破。民警在現(xiàn)場南面的澗橋村排查的時候,聽說數(shù)日前當?shù)赜钟信员粡姳?/p>

  民警最后找到了這名女性,講明利害后,受害人王梅(化名)講述了7月13日的案發(fā)經過,警方分析發(fā)現(xiàn),嫌犯作案手法與李小花之死有相似之處。民警隨后發(fā)現(xiàn)了一位名叫栗樹華的中年男子十分可疑。

  為進一步核實身份,警方拘傳栗樹華。通過辨聽聲音,王梅確認栗樹華是兇手。盡管警方認定王梅被強奸一案是栗樹華所為,但沒有證據(jù)證明栗樹華和“2·21”強奸殺人案有直接關聯(lián)。洪洞縣警方請來足跡專家,對栗樹華的腳印進行模擬實驗。檢驗發(fā)現(xiàn),現(xiàn)場皮鞋足跡小于栗樹華皮鞋足跡樣本0.5~1厘米,但這一差異并非本質差異,現(xiàn)場皮鞋足跡樣本與栗樹華皮鞋足跡樣本雖非同一雙皮鞋,但反映的腳型結構、形態(tài)特征和步法特征一致。結論為:李小花被殺案現(xiàn)場的負重皮鞋足跡是栗樹華遺留的。

  警方連夜對栗樹華進行了突擊審訊,栗樹華最終交代了整個犯罪過程。通過審訊,栗樹華陸續(xù)交代了自己在過去半年間陸續(xù)強奸了6名女子的犯罪事實。但由于其中幾起受害人沒有報案,警方最終認定其中4起為栗所為。原來,早從2003年12月起,這個色魔便將魔掌伸向了周邊單獨出行的女子,并涉嫌強奸殺害了李小花。

  栗樹華與受害者李小花都是洪洞縣人,栗樹華犯案當年30歲,為洪洞縣大槐樹鎮(zhèn)辛堡村人,是當?shù)匾患也耸袌龀鍪塾^賞魚的個體戶,犯案當時已是兩個孩子的父親。

  栗樹華被抓獲終于讓籠罩在當?shù)氐年庼采⑷?,當?shù)厝罕娐犅劷舆B強奸、殺人的“采花大盜”被抓,無不拍手稱快。這也讓李雙記夫婦多少感到一些安慰。為了感謝干警們在不到半年時間內便抓獲罪犯,夫婦倆還給公安局送去了一面錦旗表示感謝。當?shù)孛襟w也對當?shù)馗删焖倨偏@此案進行了報道。

  疑兇翻案:

  不斷上訴死刑改15年徒刑

  但故事并沒有結束。這起案件卻在隨后的8年間風波不斷。

  2004年12月,臨汾市檢察院就栗樹華所涉4宗強奸和殺人案向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5年8月,臨汾中院一審判決認定檢方指控的4起犯罪事實全部成立,判決栗樹華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合并執(zhí)行死刑,并處罰金3000元;此外,栗樹華還應賠償李小花家屬李雙記夫婦58263元。栗樹華不服提出上訴,山西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發(fā)回臨汾中院重審。

  在被省高院第一次發(fā)回重審后,臨汾中院第二次判決與第一次幾乎一樣,只是對李小花家屬的民事賠償由5萬余元改成了65636元??衫鯓淙A再次上訴,山西省高院又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發(fā)回重審。

  2009年,臨汾中院作出第三次判決,此次判決認定的事實與此前相同,但量刑由死刑變成了死緩。讓人吃驚的是,保住了命,栗樹華仍不買賬,當?shù)貦z察院也對判決提起抗訴。山西省高院還是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發(fā)回重審???010年10月,臨汾市中院再審還是維持原判。

  實際上,在第一次庭審時,栗樹華就開始翻供。他辯稱,其穿44碼鞋,足跡鑒定時讓其穿42碼鞋,其穿不上,就在后面剪了一個口。并稱他不是致死李小花的兇手。隨著庭審次數(shù)的增加,結果正在朝著栗樹華有利的方向發(fā)展。

  2011年11月,臨汾市中院第五次開審此案。這一次,栗樹華的命運再度逆轉。法院認定,栗樹華強奸李小花致死案,證據(jù)不足,公訴機關提供的栗樹華到案后所做的有罪供述及其指認、辨認現(xiàn)場的筆錄和照片,并無其他證據(jù)印證。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有關現(xiàn)場附近足跡的鑒定意見,由于目前物證技術行業(yè)對足跡檢驗,尤其是對步法追蹤演變而來的人身識別技術爭議較大,在缺乏其他客觀證據(jù)佐證的情況下,不能單獨證明本案事實。因此,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李小花致死確系栗樹華所為。并且,在公訴方指認的4起強奸案中,最終被認定的案件也只有兩起。

  最終,該院以強奸罪和搶劫罪分別判處栗樹華有期徒刑10年和5年,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2000元;栗樹華不承擔其他民事賠償責任。

  家屬喊冤:

  苦等8年竟成“無頭案”

  從一審的死刑,到后來的死緩,再到15年有期徒刑,栗樹華終于從死神身邊撿回了一條命,但栗樹華依舊對這個結果不滿。記者近日從臨汾中院獲悉,針對這第5份判決,栗樹華仍然不服提出上訴,而檢察院也不服提起抗訴,這個“燙手山芋”再次被拋給了山西省高院。

  對于這樣的結果,受害者家屬李雙記夫婦表示難以接受。李雙記告訴記者,小花是自己的小女兒,從小就格外疼愛。他至今都仍然記得女兒慘死的樣子。并且,女兒死時才21歲,法院在前面的判決中僅判犯罪嫌疑人賠6萬多元,如今,栗樹華竟然與女兒的死撇開關系了,就連這6萬多元也都沒著落了,這也就意味著,夫妻倆這些年的忙乎全白費了,“我的女兒算是白死了。這怎能不讓人心寒。誰能給我一個交代?”

  “不是電視都播了,公安局都說了,他(栗樹華)就是兇手嗎?不是還去現(xiàn)場指認了嗎?怎么現(xiàn)在又說不是了?當年我們還給他們送了錦旗呢?!崩蠈嵃徒坏睦铍p記夫婦對于如今這樣的結局,老兩口表示難以理解。“為什么一個案子判了8年都判不下來?省高院既然發(fā)現(xiàn)證據(jù)不足,為何不直接改判呢?一次次判,又一次次發(fā)回重審。兇手就這樣死里逃生8年了?!崩铍p記抹著眼淚說,更不解的是,如果兇手不是栗樹華,那么兇手又是誰?他擔心由于案子過去太久,很多證據(jù)都沒有保留,女兒的遇害恐怕要成為無頭案。

  李雙記認為,栗樹華之所以能越判越輕,并最終撿回一條命,主要跟栗樹華的母親宗小風這些年來一直上訪有關。宗小風是洪洞縣一家做苗木生意的個體戶。她坦承,這些年她一直在為兒子的事情奔波,認為在辦案過程中有刑訊逼供行為。記者注意到,在臨汾市中院的幾次判決中,一份《關于宗小風上訪一案的調查報告》不時出現(xiàn)在判決書中。但宗小風表示,自己只是普通的個體戶,沒有能力干擾法官判案。

  反思:

  八年九判仍“拉鋸”誰之過?

  栗樹華的代理律師、山西丹心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新生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栗樹華當初被判死刑有特殊的社會環(huán)境。當初洪洞縣接連發(fā)生多起強奸、強奸殺人案,百姓人心惶惶,要求將兇手繩之以法的呼聲十分強烈,案件在當時的社會惡性極大。而栗樹華就是在這種近乎狂熱的氛圍中一審被判死刑的。但民意畢竟代替不了司法審判,現(xiàn)在回顧整個過程,確有瑕疵。

  他同時表示,當時的偵查水平和技術也有限,加之時間拖得太久,辦案人員一換再換,案件中的關鍵證據(jù),比如作案用的繩索等均已無法找到。所以,栗樹華就會翻供。盡管栗樹華有強奸致死李小花的嫌疑,但未能形成證據(jù)鏈。記者從臨汾市中院獲悉,李小花的姨媽馬桂英證言稱,李小花外出前穿著咖啡色上衣,黑色裙子和長靴,并有黑色背包,栗樹華供稱把其衣服脫下后扔在了埋尸現(xiàn)場,但現(xiàn)場未有發(fā)現(xiàn)。相反,李小花身上覆蓋的10件衣物來源不明;栗樹華供稱作案用的繩索扔在了土堆旁,并指認了作案現(xiàn)場和扔手機的地方。但兩樣物證均未尋獲。這也使得栗樹華強奸致死證據(jù)不充分。

  對于栗樹華的一直上訴,胡新生表示,他這是在以攻為守,為自己爭取活命的機會?!捌鋵嵪啾人佬?,15年對他來說已經是不錯的結果了?!?/p>

  那么,山西省中院接下來會直接改判,還是再次發(fā)回臨汾中院重審?胡新生表示,兩種可能性都有。但無論做出哪一種決定,省高院都會格外謹慎,并會綜合考慮很多因素。因為一旦直接改判,這就意味著之前做出的判決有失誤或瑕疵,要啟動錯案追究,之前的一些辦案人員要受到處理。而如果判得過輕,死者家屬和社會上反彈的聲音又會比較大。因此,省高院現(xiàn)在的壓力也不小。

  近日,山西省高院已受理了此案,栗樹華再次站在了“待定”臺上,這場長達8年的拉鋸戰(zhàn)或許仍將持續(xù)。而栗家人則提出了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最終栗樹華是清白的,那他被關押這8年的損失該找誰賠?

  專業(yè)人士:

  不斷重審暴露刑訴制度缺陷

  對于這起罕見的高院4次發(fā)回重審、中院5次判決,量刑從死刑到死緩,從死緩到有期卻仍未完結的案件,北京浩東律師事務所王海平律師表示,這個案件非常典型,集中反映了刑事訴訟制度的某些缺陷和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案件發(fā)回重審的次數(shù)并無規(guī)定,相關司法解釋對此也不明確,對“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情形下案件發(fā)回重審的次數(shù)的不限制,理論上講,二審法院可以無數(shù)次發(fā)回。導致一個案件一而再再而三重審的現(xiàn)象。栗樹華的案子一再重審的理由是“事實不清及證據(jù)不足”。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及證據(jù)不足”的理由發(fā)回重審,檢察院重新調查事實,一審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的判決仍舊一次次認定為“事實不清及證據(jù)不足”。

  國外有集中審理制度,而我國沒有,一個案子前后最長的能拖10年以上。很容易造成證人死亡和證據(jù)滅失,即便發(fā)回重審,也很難找到新證據(jù)。而辦案人員通常走馬燈似的換,一個案子前后可能會換三五撥審理人員。栗樹華的案子之所以多次發(fā)回重審,就是因為沒有查到足夠的新證據(jù)。這就在實際上給了一些犯罪嫌疑人有了鉆空子的機會,通過“馬拉松”式的不斷上訴,來爭取保命的機會。比如栗樹華強奸致死案,由于過去太久,如果案件一開始調查時沒有查清楚,如今即便發(fā)回重審,也很難有新證據(jù)補充到。

  其次,法院的審判面臨著太多情與法的考驗以及現(xiàn)實的壓力。具體到該案來說,法院判輕了,對死者家屬沒法交代,可能引起反彈;直接判死刑,可能引起更大爭議。“可以說,中院的每次判決都是反復斟酌、折中的結果。他們也很難?!?/p>

  而一再再審,產生諸多負面后果。多次發(fā)回重審容易引起循環(huán)審判,造成對審判權的信仰危機。無限循環(huán)的訴訟怪圈,訴訟遲遲得不到解決,導致真正的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清白無罪之人受到冤屈,從而損害司法審判活動的威信,動搖了民眾對審判權威的信仰心理。

  同時,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常常是案件事實已無法查清或者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擾,一審法院重審后往往維持原一審判決。一方面,影響到司法裁判的既判力,造成有限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另一方面,使被告人一直處在不能結案的不確定狀態(tài)中,實際上是讓被告人代替國家司法機關承擔了未及時查清犯罪事實的責任。

  此外,多次發(fā)回重審使兩審終審流于形式,有損法律權威。二審人民法院在將上訴案件發(fā)回重審時,一般都給原審人民法院附上發(fā)回重審建議書,導致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往往已經體現(xiàn)上級法院的意見,兩審終審淪為實質上的一審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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