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網首頁 > 新聞中心 > 小頭條 > 正文

律師透露謝亞龍因翻供被法官撤銷自首認定(圖)

來源:新京報-- 2012-04-25 06:37:33 字號:TT

謝亞龍的律師走出法庭后被記者團團圍住。

  昨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謝亞龍受賄案開庭審理。整個審訊過程歷時12.5小時,法院一共對謝亞龍?zhí)岢?2項指控,謝亞龍否認了其中8項,分別是1、3、4、5、7、8、10和11項。同時,謝亞龍上午在法庭翻供,稱遭受刑訊逼供。

  法庭針對謝亞龍?zhí)岢隽?2項指控,涉案金額累計達172萬余元。對于這個數(shù)字,謝亞龍妹妹謝亞梅接受采訪時表示:“我們家沒有這么多錢?!?/p>

  在上午的庭審過程中,謝亞龍自稱遭受了刑訊逼供,并列舉了部分事實,根據謝亞龍律師的介紹,謝亞龍曾在看守所內遭到了吊打、電擊、抽耳光、不讓睡覺、言語侮辱等刑訊逼供措施。

  對于謝亞龍所說的被逼供,謝亞龍的妹妹謝亞梅向記者哭訴:“辦案人員在火車上暴打謝亞龍,逼著他套上頭套在座位底下挨過了一晚。還用電棍擊打心臟位置,導致心率不齊,電棍塞入謝亞龍腋窩,捅入嘴里?!?/p>

  據謝亞龍的律師介紹,上午法庭辯論的焦點圍繞是否刑訊逼供展開,辯護人當庭提供了非法證據取證的線索,并對謝亞龍作無罪辯護。公訴人也當庭提交了辦案人員沒有刑訊逼供的書面證明。

  不過,在下午的庭審過程中,兩名辯護律師并沒有就刑訊逼供一事繼續(xù)舉證。

  庭審結束后,謝亞龍律師金曉光說,謝亞龍因為翻供,之前供認中的自首情節(jié)可輕判的條款被法官宣布無效。

  法官解讀

  “沒有證據 口說無憑”

  丹東法院法官表示辯方必須有證據證實“刑訊逼供”

  謝亞龍的審判過程中,從法院里走出一位法官。記者就謝亞龍?zhí)岢龅摹靶逃嵄乒边M行了采訪,該法官表示:“必須擁有證據,或者是身體上有明顯特征,或者是有視頻材料?!敝袊ù髮W教授洪道德也表示:“謝(亞龍)須提供刑訊逼供證據或線索,否則,法庭不啟動排除調查程序?!?/p>

  對于謝亞龍的問題,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說:“這種說法并不新鮮,所有到法院的人都認為自己是冤枉的,所以必須有證據。如果沒有證據,不能說光憑你自己說就行?!痹谡劦饺∽C問題的時候,該法官表示:“花錢雇律師就是舉證,拿不出證據肯定不成。律師這么長時間的工作干什么了,就是收集證據的。他們可以到公安機關調取監(jiān)控錄像,可以向法庭申請,它必須是沒有剪輯的?!痹摲ü龠€表示,開庭之后也可以向法庭申請。

  記者提出希望采訪謝亞龍合議庭法官,接受采訪的法官表示:“我不是辦這個案子的。你現(xiàn)在要采訪,肯定不會答復的,答復你也是統(tǒng)一口徑之后。”采訪過程中,該法官一直沒有透露自己的姓名。

  12項指控

  1. 1998年收受青島英派斯公司總經理張愛國和石仲凱共9萬元。2000年至2010年春節(jié),11次收受該公司11萬元。

  2. 2005年8月至2008年期間 共收受福特寶總經理邵文忠30.97萬元。

  3. 2005年10月 收受江蘇舜天總經理張玉道5萬元。

  4. 2007年4月 收受山東魯能總經理康夢君20萬元。

  5. 2006年8月17日 收受上海聯(lián)城投資人朱駿2萬元消費卡。2007年初,收受朱駿20萬元。

  6. 2007年初 收受朱廣滬5萬元。

  7. 20007年 收受廣藥副董事長謝彬和總經理寧智雄合人民幣近32萬元。

  8. 2007年 收受海埂基地主任2萬元。

  9. 2007年12月 收受經紀人溫嘉慶5萬元。

  10. 2008年2月 收受長春亞泰總經理劉玉明3萬元。

  11. 2006年 收受耐克公司市場部總監(jiān)李彤合人民幣17.84萬元。

  12. 2008年6月 收受國足教練王寶山10萬元。

  律師說法

  “辯方證據是否有效很關鍵”

  律師周澤認為辦案人員書面證明的證明力極低

  昨日,前足管中心主任謝亞龍受審,他在法庭上宣稱自己在調查階段被刑訊逼供。針對此事,記者采訪了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周澤稱,若偵查機關的證據系刑訊逼供所得,將被予以排除,同時他也表示問題的關鍵還是要看謝亞龍及其辯護人提供的證據是否有證明力。

  據周澤介紹,如果謝亞龍被刑訊逼供的事實能夠認定,偵查機關取得的供述將不會被作為定案依據,刑訊逼供取得的言詞證據,將被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關于非法證據這一點,他解釋說:“如果法庭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環(huán)節(jié)將這部分供述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在下面的舉證環(huán)節(jié),公訴方對相應供述的舉證將失去意義。”

  據悉,在昨日的庭審環(huán)節(jié),不僅辯護人當庭提供了非法證據取證的線索,公訴人也當庭提交了辦案人員沒有刑訊逼供的書面證明。對此周澤認為,“辦案人員自己寫個書面證明以證明自己沒有刑訊逼供,這種證據的證明力極低,無法證明其沒有刑訊逼供,但法院卻往往予以采信。”

  按照程序,被告人或者辯護人一方在庭審過程中需提出刑訊逼供的線索或者證據材料。法庭隨之要進行證據合法性的調查。在這樣的大案中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很有意義,起碼表明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逐漸深入人心。(記者 張磊 范遙 實習生 胡瑩)

分享到:
-

-

相關閱讀青島新聞

我要評論 提取評論...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青島新聞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