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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6日新疆烏魯木齊的黎女士投訴青島魯岳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在銷售過程當中有誤導消費者的行為,要求該開發(fā)商退回首付款。黎女士稱于2010月6月28日她委托妹妹黎敏代替黎女士與該公司簽署了購買位于青島市四方區(qū)長沙路25號的“魯岳· 夢境江南”16棟2單元5層501戶商品房的合同,并付給定金147706元。黎女士在看房時,發(fā)現(xiàn)該房的有些情況未告知,在房屋的三面有臭水溝,背后有墳地,與其宣傳的情況差別較大。故要求退房,退還已交的首付款。該公司負責人以黎女士單方面毀約為由,拒絕返還合同定金。 接訴后,青島市四方區(qū)消保委工作人員根據(jù)消費者黎女士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展開了調查,發(fā)現(xiàn)當事人所簽署的房屋購買合同,有幾處疑點:1、在合同首條說明當事人情況時,乙方名稱為黎冰冰(黎女士),而在乙方簽字處,簽字名字為:黎敏(黎女士的妹妹);2、黎女士所持的購房合同在開發(fā)商蓋章處(甲方),沒有蓋章; 3、收款收據(jù)上繳款人是黎女士;4、該開發(fā)商提供不出當事人黎女士委托其妹妹辦理購房事宜的委托書。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本案中,黎女士雖有意購買被投訴方青島魯岳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但是并沒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購買,被投訴方在沒有查驗合同簽訂人委托資格的情況下,擅自黎女士的妹妹簽訂購房協(xié)議,投訴人對該購房協(xié)議不承擔法律責任。另外,在當事人簽署的購房合同當中第六條規(guī)定:“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且乙方付清定金后生效,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睋?jù)此當事人所簽的購房合同關于定金的條款無效。 在現(xiàn)場勘查時,李女士所購房屋環(huán)境如其所述,與開發(fā)商宣傳材料的內容有一定差距,(但消費者未提供開發(fā)商的該商品房的宣傳材料)有誤導消費者的嫌疑。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顯然經營者的行為有駁于這項規(guī)定。 后經消保委多次調解,該開發(fā)商認識到在簽訂合同時的疏忽,最終同意將147706元的購房款返還投訴人。 【案例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钡谑艞l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北景咐袚?jù)消費者對經營者的宣傳材料的描述,與實地情況與差別,顯然侵犯了黎女士的知情權。但此類侵權行為在商品房交易當中,往往很難舉證,開發(fā)商所承諾的商品房附屬情況(包括周邊綠化、房屋視野、附屬工程、交通等情況),有時候往往受各種客觀條件的制約,在購買時,開發(fā)商并不能說明他們所講述的房屋一些附屬的景象什么時候實現(xiàn),給消費者舉證帶來困難。消費者以這種理由投訴,訴求很難實現(xiàn)。 此案例中,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該開發(fā)商在明知黎女士的妹妹沒有攜帶其姐姐的委托書,而以黎女士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顯然以此合同,在追究黎女士的違約責任時,不具法律效益。 工作人員把經營者在簽署購房合同時,沒有遵循《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來訂立合同,這一線索作為突破口,高效地處結了這起投訴,消費者十分感動,沒想到會這樣快拿到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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