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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穿越鐵道時被火車撞倒身亡,死者家屬將鐵路局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案件因管轄權異議,輾轉市北法院、市中院、青島鐵路運輸法院。昨天,記者從鐵路運輸法院了解到,這起火車撞死人案最終有了結果,經過調解,鐵路局及在鐵道邊設置隔音設施的責任公司與受害人家屬達成協(xié)議,由鐵路局賠償贍養(yǎng)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6.5萬元。 ????案情回放 穿越鐵道被撞身亡 ????2008年7月31日下午,李某在萊州路一號附近打算穿越鐵道,看到鐵路邊的隔音板有一段留下了一個兩米多寬的空當,就決定從此處穿越鐵道,但穿越時剛好被一輛進站的火車撞上,當場死亡。事情發(fā)生后,鐵路部門認為,李某自行穿越鐵道身亡,責任應該自負,拒絕賠償。而李某的家屬則提出,空當處沒有設置任何禁行標志,很容易讓人產生誤解,并將鐵路局起訴到市北法院。市北法院受理此案后,鐵路部門首先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認為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案件,應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因此要求將案件移交至鐵路運輸法院審理。 案件進展 鐵路法院審理此案 在對管轄權問題的爭議中,最終法院裁定,案件交由鐵路運輸法院審理。隨后,死者李某家屬向鐵路局及隔音設施設置單位提出了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5萬元賠償請求。 ????法院審理過程中,李某家屬提供了一份錄像證據(jù),其中顯示,發(fā)生事故的鐵路兩側,斷續(xù)安裝了部分聲屏障,其中兩段聲屏障之間,留有可以容人出入的缺口;聲屏障外側,未安裝防護設施;缺口附近,沒有設置警示或禁行標識。死者家屬也因此認為,是由于施工單位未在缺口處設置防護設施,導致死者進入鐵路被撞死,施工單位和管理單位應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然而,兩方被告提供了由濟南鐵路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鐵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其中提到死者違章在鐵路線路上行走被撞死,自身應負全部責任。另外施工單位的兩名職工分別向公安機關作證稱,受害人死前半蹲半跪在鐵道上,雖然火車鳴笛,受害人依然不動直到被火車撞上,像是自殺。 ????案件結果 鐵路局賠償26.5萬元 ????青島鐵路運輸法院在審理此案后認為,隔音設施施工單位在安裝的聲屏障之間留有缺口,沒有采取防護措施與受害人進入鐵路被撞死之間具有因果聯(lián)系,鐵路局與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責任。對證人提出的受害人在火車鳴笛后仍然沒有躲避,存在自殺嫌疑的證言,因證人是集團內部的職工,證據(jù)不具有效力。同時,法院也提出,死者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所經過的“缺口”非正常通道,應當預見到進入鐵路可能發(fā)生的危險,因此對自身的死亡也應承擔責任。 ????法院在組織原被告雙方數(shù)次調解后,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協(xié)議,由鐵路局向死者家屬支付贍養(yǎng)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26.5萬元,死者家屬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解析 案件為一般民事侵權糾紛 ????昨天,青島鐵路法院主審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這起案件發(fā)生在運行的火車與橫穿鐵軌的當事人之間,是一起常規(guī)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也應該按照《民法通則》等侵權糾紛案件的法規(guī)等作為審理依據(jù),包括賠償數(shù)額也均需要按照規(guī)定標準計算,但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意見的,可以按照雙方約定的數(shù)額進行經濟賠償。(記者 于順 通訊員 華良 鄭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