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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青年擊退24名持刀鬧事者獲刑引發(fā)爭議(圖)

來源:人民網(wǎng)-人民日報 2012-01-10 15:12:51

    圖為當日現(xiàn)場攝像截圖。

????左上圖:鬧事者掏出刀具。

????右上圖:圍攻忠發(fā)公司。

????左下圖:辦公室一片混亂。

????右下圖:打斗后員工報警。

????2011年11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將一起離奇的刑事案件發(fā)回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審。當?shù)鼗貞?,此案目前正在進一步偵查當中,重審開庭日期尚難確定。

  去年4月2日,24個不明身份的人拿著砍刀闖進常熟市忠發(fā)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忠發(fā)公司”)辦公室,公司員工何強等6人將其逼退。6天后,這6名員工被常熟警方以涉嫌“聚眾斗毆”刑拘,常熟市人民法院隨后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忠發(fā)公司的攝像頭記錄了事發(fā)經(jīng)過:中午12時45分,以一個“光頭”為首的一伙男子闖進辦公室。當時辦公室里有張勝、何強等6名員工,均來自湖南。其中一人進屋后便拿刀架在張勝的脖子上,一個戴眼鏡的男子揮拳把何強打倒。

  隨后場面混亂,雙方一頓亂打亂砍。何強等4人掏出菜刀反抗,另外兩人隨手抓起辦公室的物品往入侵者頭上砸去。兩分鐘后,“光頭”一方被逼出辦公室。

  12時47分,提刀上門的一伙人走下樓梯,先后離去。躲在桌子下的女秘書小張先后撥打了公司老總和警方電話。

  6天后,何強等人去常熟市城北派出所錄完口供后被刑拘。警方認為他們事前準備了刀,并參與“斗毆”。4個月后,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定其中5人“持械聚眾斗毆”,各領3年刑。

  一審判決結果,出乎何強等人預料。據(jù)介紹,事發(fā)前,何強曾接到一個電話,這是他準備菜刀的原因。

  據(jù)何強等人的描述,4月2日上午,何強代表忠發(fā)公司老板徐建忠,和對方就債務糾紛談判,沒有談成。中午,他接到尾號“7777”的電話,問他在哪,他說在甬江路八號,對方說:“你等著,我過來?!?/p>

  何強擔心公司會出事,打電話給同事張勝,叫他和同住的湖南老鄉(xiāng)到公司來。張勝等5個人來后,何強告訴他們,可能有人要來鬧事。何強說,“如果對方過來談事情,我們沒必要和對方起沖突,萬一對方鬧事打架,我們準備了刀子也不吃虧?!?/p>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何強知道對方要來鬧事、可能發(fā)生斗毆,糾集陳強、張勝等到斗毆場所,并準備斗毆器械,符合聚眾斗毆的犯罪預備。雙方參加斗毆的人數(shù)達10人以上,多人持械,致使忠發(fā)公司大量物品被毀、何強受輕微傷,嚴重妨害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屬持械聚眾斗毆。

  對于律師“正當防衛(wèi)”的辯護,法院認定,雙方都是為了侵犯對方,沒有防衛(wèi)者與侵害者之分,何強等人不是正當防衛(wèi)。

  2011年11月,蘇州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將此案發(fā)回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審。在何強的家屬看來,“事實不清”的還有,判決書中缺少對方的供詞?!熬郾姸窔钡牧硪环?4人,判決時無一人歸案。

  面對暴力侵害 鼓勵合理抗爭

  本案的焦點在于:預計他人可能發(fā)動攻擊,不報警、不躲避,且召集數(shù)人準備“應戰(zhàn)”,是否排除正當防衛(wèi)?刑法學說和實務均認為不能一概排除。

  預見可能遭受攻擊而預先防范,仍有成立正當防衛(wèi)的余地。關鍵要看有沒有逾越合理的范圍。本案沒有逾越合理的范圍,仍可成立正當防衛(wèi)。

  本案被告人等,預感到威脅時在自己辦公室戒備,有保護辦公室和自身安全的需要,也是對他人、社會妨害較小的戒備方式,沒有逾越社會容忍的限度。

  法律不保護不法行為,一方暴力攻擊越強其不法程度越嚴重、自棄法律保護的程度越高。與此關聯(lián),另一方被動防守的暴力行為獲得法律容忍的程度也越高。因此,刑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行兇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對方不法侵害方式極為嚴重,應屬“行兇”。相對而言,被告人等暴力沒有超出防衛(wèi)的限度。

  法律秩序一面禁止公民(暴力)“私斗”,一面又不得已賦予公民(暴力)防衛(wèi)權,其平衡點是“緊迫性”,因此“有麻煩”找警察或躲避是上策,被告人等當時不報警、不躲避卻找老鄉(xiāng)“應戰(zhàn)”,有瑕疵。不過,不能苛求。對于暴力侵害,應當鼓勵公民合理抗爭,這樣有利于保持社會秩序、正義的生態(tài)平衡。

  一審判決有罪理由似是而非。被告人有保護辦公室及自身安全的需求,且召集人員、準備器械沒有超出這種需求,怎么能認定為沒有防衛(wèi)意思?一審判決也缺乏普通人的公平感。事后證明何強等人的抗爭阻止了對方暴力行徑,對社會是有益的。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阮齊林

  遇害被動出擊 不屬聚眾斗毆

  從法學理論上分析,為了防止自身將要遭受對方多人侵害,而邀約多人準備器械防身的行為,存在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可能。

  從司法實踐分析,到底是構成聚眾斗毆還是正當防衛(wèi),必須結合具體的后續(xù)行為進行綜合判斷。實踐中,有時人的防衛(wèi)意圖、斗毆意圖可能同時存在,也可能相互轉化。不能僅以前期邀約多人準備器械,就判斷屬于犯罪。前期邀約行為如沒有后續(xù)行為,就不具有刑事可罰性。

  從具體案例分析,因為聚眾斗毆罪是從原流氓罪分化而來,主觀意圖上往往是基于不良動機。如果的確是己方在被對方侵害后被動地使用準備好的器械出擊,只要不存在防衛(wèi)挑撥,就不應認定為聚眾斗毆。

  根據(jù)無罪推定的原則,即使行為人防衛(wèi)和互毆的想法共存,在確無足夠證據(jù)排除存在正當防衛(wèi)想法的情形下,不應判處行為人構成犯罪。對行為人主觀意思的判斷必須慎而又慎。

  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刑法專業(yè)委員會委員、副秘書長 柳 波

  準備刀具應戰(zhàn) 防衛(wèi)動機不純

  一審判決之所以認定何強等人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可能基于兩點理由:

  一是沒有防衛(wèi)目的。正當防衛(wèi)的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本案何強等人明知他人可能來鬧事,仍積極“應戰(zhàn)”。這種行為,對社會是有危害性的。如果報警處理,人員受傷、財物毀損的后果就不會發(fā)生。從錄像看,忠發(fā)公司辦公室的窗戶是可以看得到“光頭”等人持刀聚眾來尋釁的。此時,何強等人本應把門堵上,立即報警。何強積極“應戰(zhàn)”的主觀心態(tài),帶有逞強斗勝的性質,并不是單純的保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

  二是防衛(wèi)不適時。防衛(wèi)應當在不法侵害正在發(fā)生之時,具有緊迫性特征。而本案中,何強等人在可以避免沖突的情況之下仍直接“應戰(zhàn)”,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

  本案中,如果歹徒突然沖進來見人就砍,何強從公司廚房拿起菜刀將歹徒制服甚至砍死,都屬正當防衛(wèi)。但是如果在辦公場所準備刀具,又組織人員等人家上門打仗,顯然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目的正當,防衛(wèi)適時,程度適當,才是正當防衛(wèi)的根本。

  本案事實不清之處可能在于:是什么樣的矛盾讓雙方一言不和就刀來刀往?如果矛盾巨大,斗毆的可能性就更大。如果只因一點小事就聚眾持刀上門鬧事,那么何強等人就有防衛(wèi)性質。

  浙江省律師協(xié)會刑事業(yè)務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主任 徐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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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jù)我國刑法,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必須滿足五個要件:1.有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3.防衛(wèi)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衛(wèi)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5.防衛(wèi)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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