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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天從青島即墨市檢察院了解到,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某、廉某等非法制造、買賣槍支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李某、廉某被依法改判為有期徒刑十年,不得假釋。至此,這起由即墨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非法制造、買賣槍支造成他人死亡案終于審結(jié)。 ????試槍走火“發(fā)小”喪命 ????據(jù)介紹,2008年,即墨男青年廉某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服刑期間結(jié)識獄友李某,李某當時雖然只有25歲,但已是罪行累累,分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這個李某也算個“能人”,喜歡擺弄機械,出獄后便用射釘槍改造了一把獵槍,并用鐵砂子和禮花彈的火藥自制了5發(fā)子彈。用了3發(fā)子彈后,李某將槍支和彈藥賣給了獄友霍某。2010年11月底,李某手頭緊,就想通過制造買賣槍支賺點錢,他如法炮制了另一只獵槍和4發(fā)子彈,這次他聯(lián)系了年輕的廉某,廉某覺得槍支挺好玩,就同意以500元價格成交。 ????去年11月25日,廉某取回獵槍和4發(fā)子彈,并于當晚找到“發(fā)小”邱某。晚上,兩人到村頭試槍。邱某裝上子彈扣動扳機不響,此時廉某準備上廁所,正當廉某轉(zhuǎn)身沒走幾步時,“轟”的一聲——邱某手中的槍支走火,子彈在其胸部洞開一個硬幣大小的窟窿,鮮血噴涌而出。邱某被緊急送往醫(yī)院,但終因散彈致心、肺破裂失血休克死亡。案發(fā)后,李某、廉某、霍某悉數(shù)落網(wǎng)。 ????判決太輕檢察院抗訴 ????去年3月17日,即墨市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同年4月19日,即墨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構(gòu)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被告人廉某、霍某構(gòu)成非法買賣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李某、廉某犯罪情節(jié)嚴重,因無明確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遂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不得假釋,廉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不得假釋。霍某也被判處有期徒刑。 ????但即墨人民檢察院對該案判決依法審查后認為,法律規(guī)定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被告人廉某非法買賣的槍支是造成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而法院在李某、廉某沒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情況下,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個月,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經(jīng)過討論,該院決定依法提出抗訴。 ????重新改判兩被告人加刑 ????去年4月27日,即墨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即墨市人民法院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同時抄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獲得青島市檢察院的支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制造、買賣槍支,廉某買賣槍支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應屬于“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即墨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成立,予以支持,依法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不得假釋。 ????“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個別地區(qū)存在為牟利販賣自制槍支的現(xiàn)象,而且這些不法分子多為中青年。”辦案檢察官通過此案的辦理告誡廣大市民群眾,“我國對槍支實行嚴格管制,任何人非法買賣、持有槍支均構(gòu)成犯罪?!?(記者 康曉歡 通訊員 呂秀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