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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權和解除合同,付先生到自己的前任單位調(diào)用合同,可是當他拿到合同后卻發(fā)現(xiàn)有人做了手腳,而且簽名也并非自己所簽。詢問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卻堅持稱沒有更換。 為防吃虧合同寫時間 付先生告訴記者,2007年年9月他進入開發(fā)區(qū)某校,2008年5月1日簽訂一年勞動合同,后轉(zhuǎn)到該校所開的人力公司名下,之前與學校簽訂的合同也于2008年10月1日被終止。之后付先生又與人力資 想維權卻發(fā)現(xiàn)“假合同” 付先生說,2010年1月27號,他因在學校受傷停止工作,認為受傷是在上班期間出現(xiàn)事故,校方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校方在支付了醫(yī)療費用后又給付先生1500元,但付不滿意,學校后以合同甲方改為人力資源公司為由對付的要求不予理采。此間,付先生又找到了一份新工作,但因與原單位的合同沒有取消,因此不能簽訂新合同。 “之后我就到人力資源公司調(diào)用合同,既是想利用上面留的注明幫我維權,也是方便簽訂下一份合同?!笨墒亲尭断壬鷽]有想到的是,人力資源公司給他的合同,注明消失了,簽名的筆跡也不是付先生自己的。對此,人力資源公司工作人員稱自己不清楚,不能予以回答。 付先生說,他在學校工作期間,工作時間為8:00-20:00,周六周末不休,年工作時間總計360小時,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勞動部門的相關人員答復稱,工時計算制度包括工時制度和特殊工時制度。這兩種制度需要用工單位到勞動部門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申請,在正常工時之外,可算作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按照付先生的計算,應當算作特殊工時制度,但據(jù)記者向開發(fā)區(qū)勞動部門核實后發(fā)現(xiàn),該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并沒有申請?zhí)厥夤r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