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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山市長李啟紅受賄獲刑11年 當庭痛哭(圖)

來源:南方日報 2011-10-27 15:03:14
原中山市長李啟紅受賄獲刑11年

李啟紅

  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冠南)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原中山市市委副書記、市長李啟紅涉嫌內(nèi)幕交易、泄露內(nèi)幕信息罪、受賄罪今天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

  李啟紅的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啟明和弟媳林小雁,以及原中山公用事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譚慶中等10名被告人一同聽判。李啟紅犯內(nèi)幕交易、泄露內(nèi)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萬元;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萬元、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十萬元。其他同案人也各領(lǐng)其刑。

  被告人李啟紅及其親屬利用從中山公用集團董事長譚慶中處所獲得的該集團資產(chǎn)重組的內(nèi)幕信息炒股,賬面收益高達上千萬元。

  2006年至2010年,李啟紅利用擔任中共中山市委副書記、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wù)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涉嫌受賄港幣40萬元、人民幣10萬元。宣判后,李啟紅辯稱有自首情節(jié),認為判決過重,并當庭痛哭。眾被告人均未當庭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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